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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條款

1. 簡介

  • 1.1 客戶有意向公司訂購相關服務,且公司願意向客戶提供該等服務。

  • 1.2 就相關服務而言, 本服務條款屬於相關完整協定(定義見《通用條款和條件》或《主服務協定》,視具體情況而定)的一部分。

  • 1.3 除本服務條款明確載明外,《通用條款和條件》或《主服務協定》(視具體情況而定)的所有條款和條件視為經提述方式納入本服務條款,公司和客戶均同意受該等條款和條件約束並貫徹和遵守該等條款和條件。

  • 1.4 為使本服務條款第1.3條生效,《通用條款和條件》或《主服務協定》(視具體情況而定)中定義的所有詞語及表述以及《通用條款和條件》或《主服務協定》(視具體情況而定)中規定的解釋原則,在本服務條款中具備相同含義及效力。

  • 1.5 本服務條款嚴格限於相關服務的提供,不適用於公司可能根據任何其他完整協定向客戶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務。

2. 定義

  • “驗收標準” 就帶寬服務而言,指24小時內比特誤差率測試返回結果小於0.05%;

  • “帶寬服務” 指公司向客戶提供的帶寬服務,即屬於《通用條款和條件》或《主服務協定》(視具體情況而定)項下相關服務一部分的全透明POP到POP、POP到端或端到端國際私人租用電路服務;

  • “公司” 指與客戶簽訂完整協定提供服務的公司,具體說明載於相關的訂單;

  • “客戶接入點” 指客戶網路連接的由公司就相關服務管理的網路設備;

  • “緊急維修” 指約定維修外的任何維修;

  • “國際電聯” 指國際電信聯盟;

  • “國際電聯建議” 指國際電聯的電信標準化部門不時作出的行業建議;

  • “其他費用” 指:

  •       (a) 由公司不時告知客戶的大樓管理處或資料中心可能收取的內部線路、專用線槽、內部線槽、通行權費、客戶場所設備收費和/或任何相關費用;及

  •       (b) 訂單和/或本服務條款中載明的其他費用(如有);

  • “計畫停機” 是指開展約定維修期間可能導致相關服務中斷、欠缺、品質下降或延遲的預定事件;

  • “計畫停機時間” 指每個帳單月中計畫停機的總分鐘數;

  • “服務準備完成日期” 指訂單中規定的相關服務生效日,或者如果雙方無法在該日開通相關服務的,則為《通用條款和條件》或《主服務協定》(視具體情況而定)中定義的計費起始日;

  • “約定維修” 指公司與客戶事先安排並約定的維修操作視窗;

  • “服務初始期” 指訂單中規定從服務準備完成日期起計的相關服務初始期限,或在訂單中未規定的情況下,指為期十二(12)個日曆月的期限;

  • “服務續約期” 指訂單中規定的服務初始期後相關服務的續約期,或在訂單中未規定的情況下,指後續一(1)個月的期間;及

  • “指定場所” 具本服務條款第3.3(b) 條所賦之含義。

3. 服務的履行

  • 3.1 在訂單已完整簽署的前提下,公司同意向客戶提供並且客戶同意向公司購買完整協議中所述的相關服務,且公司可自行酌情決定利用 (1) 公司;(2) 公司的關聯方;和/或 (3) 第三方提供商的相關網路提供相關服務。

  • 3.2 公司應以國際電聯不時提供的國際電聯建議中明確的獨立標準,作為相關服務的服務標準。

  • 3.3 公司應根據訂單中載明的服務資訊提供相關服務,包括:

  •       (a) 電路使用情況、電路種類、相關接口和帶寬;及

  •       (b) 提供相關服務的地點(或客戶開展業務的第三方場所)(“指定場所”)

  • 3.4 在相關服務根據訂單規定在每一指定場所完成安裝後,將相關服務遷移至新的指定場所產生的任何開支、費用及支出,一律由客戶承擔。

4. 服務期

  • 4.1 本服務條款自起始日起生效,並且除非根據完整協定規定提前終止,否則應持續有效。

  • 4.2 公司應從服務準備完成日期起向客戶提供相關服務,並在服務初始期內持續提供相關服務。服務初始期屆滿後,自動續展為服務續約期,但其中一方在服務初始期或相關服務續約期屆滿前至少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其希望在服務初始期或相關服務續約期屆滿後終止完整協定的情況除外。在上述任一情況下,根據某完整協定提前終止的情況除外。

  • 4.3 如公司已將全部或任何部分的相關服務分包給公司的任何關聯方或第三方提供商,上文第4.2條終止完整協議所需的通知期須由雙方根據具體情況商討和約定,本第4條不適用於該通知期。

  • 4.4 本服務條款中,根據上下文在本服務條款終止後適用的任何條款,在本服務條款終止後繼續有效。

5. 安裝和驗收檢測

  • 5.1 公司應盡最大努力在起始日後儘快按照訂單規定在每一指定場所安裝相關服務,但無論如何不得晚於服務準備完成日期。

  • 5.2 客戶應在服務準備完成日期起3日內(“驗收測試階段”)對帶寬服務進行驗收測試,以確定帶寬服務是否符合驗收標準。如果:

  •       (a) 客戶在上述驗收測試階段內書面通知公司該帶寬服務符合驗收標準;或

  •       (b) 公司在驗收測試階段屆滿後並未收到客戶的任何書面通知,

  •       則視為:(1) 客戶已認可帶寬服務;及 (2) 公司自服務準備完成日期起已開始向客戶提供帶寬服務。

  • 5.3 如客戶在上述驗收測試階段內書面通知公司該帶寬服務不符合驗收標準:

  •       (a) 公司應立即採取必要的合理措施,糾正交付帶寬服務中不合格的行為;並且

  •       (b) 公司糾正不合格行為後,應執行上文第5.1條驗收測試階段的程式。

  • 5.4 客戶不得無故拒絕或延遲驗收帶寬服務。

6. 相關設備

  • 6.1 在客戶承擔其他費用的前提下,公司、其關聯方或第三方商提供商可能需要為每一指定場所提供相關網路終端單元或資料終端單元(統稱為“相關設備”)。

  • 6.2 相關設備應始終歸公司、其關聯方機構或第三方提供商(視具體情況而定)獨家排他所有,客戶除擁有不受干擾享用權及按照某完整協定使用相關設備的權利外,對相關設備不享有任何權益或權利。

  • 6.3 如果任何相關設備被客戶拆除或損壞,除因日常使用產生的合理磨損外,公司將按照該等損毀發生前相關設備的價值向客戶開具帳單。

7. 收費

  • 7.1 客戶應當按照相關完整協定的規定向公司支付相關費用。

  • 7.2 公司有權自服務初始期或前一個服務續約期屆滿後緊隨的任何服務續約期開始起,按百分之十(10%)的幅度調升相關費用及/或其他收費,但前提是公司應在服務初始期或前一個服務續約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屆滿前至少30日書面通知客戶該等調整。

8. 服務水準

  • 8.1 公司提供相關服務時,應根據附於本服務條款的《服務水準協定》(如適用)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達到服務水準。

  • 8.2 公司可不時基於技術、商業或監管要求變更或更新 (1) 服務資訊和/或《服務水準協定》,但前提是公司在對服務資訊和/或《服務水準協定》作出任何重大變更前,應當提前至少30日書面通知客戶。

9. 客戶的義務

  • 9.1 客戶應當:

  •       (a) 自費合理配合公司進行相關服務的安裝,包括:

               (A) 準確填寫包含詳細標界資訊和其他現場連絡人名單的訂單,並完成公司提供的必要的技術調查問卷;及

               (B) 為相關服務的提供及遵守公司關於相關服務安裝規範,在指定場所及其他相關的客戶或第三方場所進行合理的籌備工作;

  •       (b) 在一切合理時間,允許公司及公司相關人員全面不受限制地進入並使用指定場所以及安裝、測試、操作、維修及以其他方式履行相關服務合理所需的其他有關場所和設備,包括就進入並使用公司在指定場所提供相關服務所需的任何通道、導管及設備用房作出安排;

  •       (c) 提供一切合理協助,以定位及糾正任何服務水準失效(定義參見《服務水準協定》),無論過失方是公司或任何第三方;

  •       (d) 配合公司並向公司提供相關服務履行過程中合理要求的任何信息,並確保該等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準確無誤;並且

  •       (e) 採取任何合理必要的措施確保公司相關人員駐留指定場所及任何其他客戶或第三方場所期間的安全。

  • 9.2 除上文第9.1條規定外,客戶應當按照公司的規格,免費向公司提供操作和維護在指定場所提供相關服務使用的設施所需的必要設備、保護裝置、場地、導管、通風設施、空調和電力(如適用)。該等場地、導管和電力應當及時合理地提供給公司、其關聯方和/或第三方供應商(視具體情況而定)。客戶將負責維護設備用房及相關設施、導管和通道,確保工作場所安全,並為上述各項投保火險、盜竊險、破壞公物險及其他人身傷亡險。經公司要求,客戶應自費調整、更改、改動、修理或更換設備。客戶還將負責確保設備用房及相關設施、導管及通行權的使用符合一切適用法律、政府條例及法規、任何完整協議的任何規定、雙方的任何其他協議的規定以及公司在秉誠行事前提下對公司設施及服務的所有使用者統一執行的任何合理規則,但是在任何情況下,該等規則不得對客戶獲得或享受根據某完整協定提供的相關服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10. 網路維修

  • 10.1 約定維修

  •       (a) 公司可針對相關服務安排對公司的相關網路進行約定維修,並應盡合理努力就對公司相關網路開展且可能影響客戶獲得相關服務的所有約定維修,提前至少5個工作日通知客戶,通知內容包括開始日期、預計維修需時及計畫停機時間。

  •       (b) 公司應當儘快完成維修,並在約定維修開始及結束後分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客戶。

  •       (c) 客戶應獲告知約定維修出現的任何偏差以及對客戶獲得相關服務造成的潛在影響。

  • 10.2 緊急維修

  •       如發生緊急維修,公司應儘快通知客戶,並定期告知客戶最新進展情況。出現這一情況的,公司應採取一切商業上合理的措施,儘量減少對相關服務造成的影響和服務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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