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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通用條款和條件

1. 一般規定

1.1 在提及:

(a) 「我們」「公司」時,系指中國電信國際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國香港法律組建的公司,註冊地址為中國香港灣仔告士打道108號光大中心28樓)或訂單中具體規定的我們的關聯方;

(b) 「您」「客戶」時,系指訂單中具體規定的作為我們客戶的閣下。

2. 完整協議的架構

2.1 「完整協議」構成如下:

(a) 本通用條款和條件(「本通用條款」);

(b) 相關服務的服務條款;

(c) 相關服務的服務水平協議;及

(d) 相關服務的訂單。

2.2 如第2.1條所提及的任何文件中的任何條款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則在不一致的範圍內,文件的優先級別以第2.1條所載的降序為準。

2.3 各完整協議構成各方間的獨立協議。除本通用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外,違反各完整協議不應視為違反本通用條款。

2.4 為避免疑義,在遵守適用法律和適用隱私法律規定前提下,各完整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包括本通用條款)如與客戶的采購訂單、報價、訂單或規格確認函中所含有或所提及的、或法律、交易慣例、做法或交易過程所默示的任何條款或條件不一致,則以各完整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包括本通用條款)為準。

3. 定義和解釋

3.1 在本完整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否則:

「關聯方」 ,就某公司而言,指直接或間接控製該公司的、直接或間接受該公司控製的或直接或間接與該公司受到共同控製的任何其他公司;

「完整協議」 具有第2.1條所賦之含義;

「適用法律」 ,就任何一方而言,指不時存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本地、全國、國際或其他性質的所有法律、法規、法令、條例、規定、規則、指令和指南,包括所有監管機構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規定、標準、指南和建議,及公司或公司相關關聯方不時為合規目的向客戶簽發的所有通知和函件,包括但不限於適用於任何一方業務的《有關工信部清理規範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市場的通知函》,「適用」指適用於相關方、第三方提供商或關聯方,或適用於相關義務;

「適用隱私法律」 指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所有適用數據保護法律、規則和法規;

「工作日」 指 在 (a) 義務履行地點;(b) 中國香港;或 (c) 簽署訂單的公司相關關聯方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如適用),除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日或常規假日以外的日子;

「相關費用」 指下列各項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a) 一次性費用; (b) 月費;及 (c) 其他費用;

「中國」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就本完整協議而言,不包括中國香港、中國臺灣和中國澳門;

「起始日」 指本完整協議的最後一方簽署相關服務訂單之日;

「保密信息」 指任何一方已書面指定為保密的、或應當視為保密的任何信息(無論其以何種方式傳輸或存儲在何種媒介中),包括但不限於與任何一方和/或其關聯方的業務、財產、資產、貿易慣例、商品/服務、開發成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知識訣竅、相關人員、客戶和供應商有關的信息以及所有的個人和私有數據,包括本通用條款和各完整協議的條款和信息;

「間接損失」 指下列各項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a) 利潤、使用、預期節約、營業額、業務機會、商譽損失、經濟損失或數據喪失;和/或 (b) 非直接損失或損害、特殊、懲罰性或間接性損失;

「控製」 ,就任何實體而言,指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實體具有常規表決權的50%或以上股本(或根據合同控製相關對象的管理層決定的同等權利)的普通法、實益或衡平法所有權(如非公司,或其他所有權權益),並且「控製」的同源術語應作相應定義;

「數據主體」 指個人數據相關的自然人;

「相關爭議」 具有第19.1條所定義之含義;

「最終用戶」 指任何使用相關服務之人,或向其轉售或轉租相關服務之人,其中包括客戶;

「不可抗力情形」 指超出一方合理控製範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洪水、地震、暴亂、自然災害、嚴酷天氣、閃電、爆炸、民變、勞動力短缺或勞動爭議、斷電或電力供應短缺、惡意破壞、暴雨、暴風雨、恐怖主義行為或威脅、戰爭、軍事行動、流行病(包括新冠病毒)、全球性流行病或傳染性疾病、適用法律變更、政府或其他主管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監管機構或其他電信運營商或第三方提供商或者管理機構或其他主管機構)的行為所導致的任何無法或延遲作為;服務水平協議中定義為「不可抗力情形」的任何其他事項和情況;

「仲裁中心」 具有第19.1條所賦之含義;

「中國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受償方」 具有第12.5條所賦之含義;

「破產事件」 指一方無力償還其債務,或停止或威脅停止或中止支付其全部或實質性部分債務,對其指定接管人、管理人或清盤人,或與其債權人達成或決議達成任何安排的情形;

「知識產權」 指根據法令、普通法和衡平法對商標、商號、標識、發明、專利、外觀設計、著作權和相關權利、精神權利、掩膜作品、域名、電路布局、知識訣竅和任何其他知識產權(在各情況下,均不論已註冊與否)、商業秘密所賦予的及與之相關的全部權利,及其中的所有權利和利益或其使用許可;

「相關損失」 指因違反完整協議下的任何義務而直接支付、遭受或發生的任何及所有損失、損害、責任、行動、法律程序、索賠、要求、費用、開支、收費、稅款、關稅、稅費及報銷單(包括在和解中合理支付的所有法律、專業及其他費用和金額);

「相關網絡」 指用於提供和/或接受相關服務的通訊網絡;

「一次性費用」 指訂單所載的一次性而不是經常性的收費(包括安裝費);

「訂單」 指雙方之間不時就各項具體相關服務(按公司指定的或雙方另行商定的格式)所簽訂的訂單;

「其他費用」 指在本通用條款、服務條款和/或訂單中所載的相關服務的除一次性費用和月費外的應付費用,其中包括根據第10.3(b)條收取的重新開通費;

「另一方的保密信息」 具有第15.1(a)條所賦之含義;

「個人數據」 指由於或涉及提供本完整協議項下相關服務而由公司處理與經識別或可予識別自然人有關的任何信息。(「經識別或可予識別自然人」是指可直接或間接地通過參照尤其是某識別碼(例如:姓名、識別號、位置數據、線上識別碼)或通過參照特定於該自然人的身體、生理、遺傳、心理、經濟、文化或社會特征的一項或多項因素而可予以識別的人士),或者是根據適用隱私權法在訂單中所定義的人士;

「個人數據違規事件」 指導致意外或不法損毀、滅失、修改、擅自披露或取閱已傳送、存儲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的個人數據的安全違規事件;

「相關人員」 指員工、高級職員、代理人、顧問、承包商、分包商及其員工、高級職員、代理人、顧問、承包商和分包商;

「處理」 指涉及使用個人數據的或適用隱私權法律就處理另行定義的任何活動。其包括對個人數據或個人數據集進行的任何操作或一套操作,不論是否以例如收集、記錄、組織、構建、存儲、改編或修改、檢索、咨詢、使用、通過傳送、分發或其他方式提供的方式披露、調整或整合、限製、刪除或銷毀等自動化方式進行。處理亦包括向第三方轉移個人數據;

「投入服務日期」 具有服務條款所賦之含義;

「月費」 指訂單所載相關服務的每月應付的經常性費用;

「監管機構」 指可不時對任何一方或電信服務的提供進行監管、監督和/或以其他方式行使國家權力的任何部委、有關部門、機關或機構;

「代表」 具有第15.1(a)條所賦之含義;

「相關服務」 指服務條款和/或訂單中所述的服務,其中包括相關服務的訂單中所載的服務信息;

「服務費用減讓」 指服務水平協議中所載的服務費用減讓;

「服務信息」 指訂單中所載的與各項相關服務有關的服務信息;

「服務初始期」 具有訂單或相應服務條款所賦之含義;

「服務水平協議」 指隨附於相關服務條款,適用於某一相關服務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費用減讓的詳細說明(如有);

「服務水平」 指服務水平協議所載的任何服務水平;

「服務續約期」 具有訂單或相應服務條款所賦之含義;

「服務條款」指隨附於訂單的、某一項相關服務的詳細說明及適用於其的具體服務條款和條件,且除非在完整協議另行說明,應為以下網頁所示的一般服務條款:http://www.chinatelecomglobal.com/other/serviceTerms.html

「計費起始日」 指(a)相關訂單所載的計費起始日;或(b)如果客戶被視為已根據適用的服務條款接受相關服務,且假如投入服務日期早於相關訂單所載的計費起始日,則為投入服務日期的同日;

「稅款」 指任何性質的所有稅種、稅負、關稅、稅賦、收費和扣繳,包括總收入稅或凈收入稅、利潤稅或利得稅及收入、銷售、使用和/或職業稅,包括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中央、地區或地方的增值稅和其他供應稅、所得稅代繳和社會保障、國家健康保險及其他勞動相關稅種、稅負和繳款;

「終止費」, 除服務條款和/或訂單另有所載的情況之外, 一筆包含以下各項的金額:

(a)一筆金額相當於假設客戶自終止日至終止相關服務時對應的初始服務期或服務續訂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屆滿日期間繼續獲得相關服務原應支付的月度費總額的余額之款項;及

(b)任何第三方(例如:本地電話公司或電信服務運營商)因客戶提前終止對公司或客戶(視情況而定)施加的責任(如有)。

雙方同意, 終止費是因應完整協議根據第11.4條所述的情況下被提前終止時, 公司將蒙受的損失的合理預估;

「第三方」 指並非完整協議一方,亦非完整協議一方的關聯方的法律實體、公司或人;

「第三方提供商」 指向公司提供服務使公司能夠向客戶提供全部或部分相關服務的任何第三方,或以公司的名義向客戶提供構成相關服務之服務的任何第三方;及

「第三方提供商合同」 具有第5.3(a)條所賦之含義。

3.2 解釋

在本完整協議中,除非出現相反意圖,否則:

(a) 各項標題僅為方便閱讀而設,不影響本完整協議的解釋;

(b) 單數詞包含復數含義,反之亦然;

(c) 凡提及單一性別的,包含所有性別;

(d) 凡提及任何法律的,包含該等法律的一切修訂、修改、合並或重新頒布版本;

(e) 凡提及某份文件的,包含該份文件的不時修改或替代版本;

(f) 凡提及 「美元」,指美利堅合眾國的貨幣,但是,如果雙方約定本完整協議下的任何發票或支付采用美元以外貨幣,則為計算第12條項下所產生的責任之目的,該等金額應視為采用公司合理確定的匯率兌換成美元;

(g) 凡提及「人民幣」「元」,指中國貨幣;

(h) 凡提及 「一方」 ,指公司或客戶(如適用),凡提及 「雙方」 在各情形下系指公司和客戶;

(i) 凡提及 「日」的:

(i) 包括在工作日一詞中的日,應指從午夜至臨近次日午夜前的二十四小時周期;以及

(ii) 凡相關日恰逢非工作日的,應理解為指下一個工作日;

(j) 凡提及某日中的時間,指中國香港時間,除非服務條款或任何訂單中具體規定為任何其他相關當地時間;

(k) 在 「包括」一詞後提及任何內容的,並不限製提及同樣可能包括在內的其他任何內容。

4. 完整協議的期限

4.1 除非依照服務條款和/或訂單提前終止,本完整協議應在起始日生效,並一直有效。

5. 相關服務的提供

5.1 收到客戶訂購相關服務的訂單後,公司應有權對客戶進行內部信用查核。如果客戶未能通過公司的內部信用查核,公司可:(1)拒絕該訂單;或(2)就該訂單設置若幹條件。一經簽署相關服務的訂單,公司同意依照相關服務的完整協議(包括訂單、服務條款和服務水平協議(如適用))所載或所提及的期限、相關費用及條款向客戶提供相關服務,並且客戶同意從公司取得相關服務。

5.2 為避免疑義,公司:

(a) 並不保證持續不斷地提供相關服務,亦不保證所提供的相關服務不存在任何故障;

(b) 在遵守適用法律規定前提下,可將相關服務的全部或其中部分分包給公司的關聯方或第三方提供商,但公司將依然對其履行各完整協議下的義務負有主要責任;且

(c) 不得憑借各完整協議成為客戶的任何獨家服務(包括相關服務)提供商。

5.3 客戶確認並同意:

(a) 若幹司法管轄區(分別為「當地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當前或在將來可能禁止公司在該當地司法管轄區提供全部或部分相關服務。為確保可在各當地司法管轄區向客戶提供相關服務,公司已與其關聯方或其他第三方提供商達成合同安排(分別為「第三方提供商合同」),在必要時由後者根據本完整協議在各當地司法管轄區向客戶提供相關服務。各第三方提供商合同應符合當地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並應在一切實質性方面遵守本通用條款所載的條款和條件;

(b) 公司可促使各關聯方或第三方提供商(視乎具體情形而定):(1) 簽署為使第三方提供商合同生效而必要的其他文件;並 (2) 根據各當地司法管轄區適用法律規定進行備案及采取其他行動,以使第三方提供商合同生效。

(c) 如相關服務交付地為某一當地司法管轄區,則客戶應遵守該當地司法管轄區的一切規定及客戶向公司傳達的相關第三方提供商合同。為此,在向當地司法管轄區交付任何相關服務之前,經公司要求,客戶應 (1) 直接與公司的關聯方或第三方提供商(視乎具體情形而定)簽署任何規定的合同,和/或 (2) 簽署含有額外規定的條款、在最大範圍內保留本完整協議條款的訂單;且

(d) 如果公司被禁止在某一當地司法管轄區提供相關服務,並且客戶根據公司要求直接與公司關聯方或第三方提供商簽訂了該等合同或經修訂的訂單或者簽訂了兩者,則 (1) 本通用條款或任何訂單中凡提及公司,在公司的關聯方或第三方提供商(視乎具體情形而定)在當地司法管轄區向客戶提供相關服務情況下,均應被視為指公司的關聯方或第三方提供商(視乎具體情形而定),並且 (2) 公司的關聯方或第三方提供商(視乎具體情形而定)可根據本完整協議直接向客戶出具相關服務賬單。

6. 相關服務的使用

6.1 客戶:

(a) 須遵守與相關服務的使用有關的適用法律;

(b) 須確保其具有使用或再供應(視乎具體情形而定)各項相關服務所需的一切必要許可和權限;

(c) 轉售或轉租相關服務不得違反任何適用法律;

(d) 僅可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向任何最終用戶轉售或轉租相關服務,並且如其轉售或轉租相關服務,將單方負責處理最終用戶的賬單、故障報告及其他與相關服務有關的投訴或詢問,並且任何轉售或轉租不得解除客戶在本完整協議項下的義務;

(e) 單方對客戶或任何最終用戶采用相關服務發送或接收的任何數據或信息的內容及安全負責;

(f) 單方對相關服務或與相關服務接駁的任何設備的任何使用負責;

(g) 須確保各最終用戶在適用的最大限度內遵守本第6.1條下的義務(對「客戶」的規定視同對最終用戶的規定);且

(h) 自身不得並確保各最終用戶不得利用或企圖利用相關服務:

(i) 違反任何適用法律和適用隱私法律;

(ii) 侵犯任何其他人的權利,包括任何知識產權;

(iii) 使公司承擔任何責任;

(iv) 傳播、出版或交流非法、誹謗、冒犯、辱罵、不雅或威脅性質的資料;

(v) 以任何方式損害、幹擾或中斷相關服務、相關網絡或任何第三方網絡,包括汙染任何軟件或硬件或擴散汙染,包括電腦病毒;或

(vi) 試圖避免發生費用。

6.2 客戶同意,如公司以轉售方身份提供某項服務,則除本通用條款外,客戶還應遵守訂單(如有)(轉售服務條款)載明的條款和條件。如轉售服務條款與本通用條款中的條款和條件存在任何不一致,應以轉售服務條款為準。

6.3 客戶同意,對其在各完整協議下的義務及其所承擔的任何任務,無論是各完整協議中明確載明的還是公司以其他方式合理要求的,均將及時行事,並提供具有資質、能勝任的相關人員。以客戶及其相關人員按上述要求及時妥為履行其義務和職責為前提,將根據本通用條款及完整協議的條款提供相關服務。

6.4 如果由於並非直接且完全因公司造成的客戶及其最終用戶或其相關人員(無論因何所致)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包括客戶提供的信息或數據不準確或不充分),公司無法或延遲履行全部或部分相關服務,或履行相關服務的成本上升,則:

(a) 公司履行義務的時間將作合理延長;且

(b) 一經要求,客戶應:

(i) 根據公司標準工時費和材料費支付公司就上述作為或不作為導致的任何延遲或額外工作所花費的任何額外時間及材料的費用;及

(ii) 在公司書面向客戶確認直接因上述作為或不作為而發生的所有其他合理費用、損失或損害前提下,向公司支付該等費用、損失或損害。

7. 賬單和支付

7.1 客戶須向公司支付相關服務的下列相關費用:

(a) 一次性費用;

(b) 月費;和/或

(c) 其他相關費用,

上述收費可根據服務條款和/或訂單予以更新。

7.2 公司將就下列各項開具賬單:

(a) 在公司簽署相關服務的訂單後,提前開具一次性費用賬單;

(b) 按月提前出具月費賬單,並可在計費起始日出具首張賬單,但是:

(i) 如果計費起始日發生的日子並非某個日歷月的第一天,則首筆月費應減少至相當於上述日歷月在計費起始日後的剩余天數乘以月費三十分之一(1/30)的金額;及

(ii) 如果相關服務並不是在某個日歷月的最後一日屆滿或終止的,則該相關服務最後一筆月費應為按下述方式計算的金額:

[自上述日歷月的第一天起至相關服務的屆滿或終止日(含首尾兩天)止的天數] / [上述日歷月的總天數] x [每月月費];及

(c) 在費用發生月之後的月初遞延收取的其他費用的賬單。

7.3 客戶確認並同意,公司在中國香港出具的賬單將僅通過電郵方式發出,且賬單的有效送達無需公司根據第21.3(a)(iv)條郵寄發出紙質賬單。如客戶要求取得紙質賬單,公司可就發出紙質賬單收取行政費。

7.4 在遵守第9條規定前提下,客戶須遵守下列規定全額支付所有賬單:

(a) 在賬單日起三十(30)日內;

(b) 以訂單中規定的貨幣;及

(c) 不得作任何代繳、代扣、抵消或反索償。

7.5 公司保留其單方酌情不時指定某一關聯方和/或第三方為代理人從事下列各項事務之權利:

(a) 以公司名義向客戶開具賬單;和/或

(b) 以公司名義向客戶收取並接受某一完整協議下的到期費用,

並且客戶確認並同意上述安排。

7.6 作為公司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救濟的補充,並在不影響該等其他救濟前提下,如果客戶未支付任何到期應付款項,則公司可在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

(a) 1.5%月息對到期未付金額收取從該等金額到期日至其支付日期間的利息。上述利息應從到期日至逾期金額實際支付日期間按日累計。公司一經要求,客戶應立刻支付任何到期利息;和/或

(b) 以客戶應向公司支付的任何逾期金額和/或利息扣除或抵消公司根據相關完整協議或雙方之間的其他完整協議或合同應向客戶支付的金額。

7.7 除非某一完整協議中有明確規定,否則客戶支付已開具賬單的相關費用的義務是絕對義務,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其中包括客戶的付款方發生變更或客戶內部重組)拒絕支付已開具賬單的相關費用。

7.8 客戶同意,任何以人民幣支付相關費用的要求都需要經過公司審批並受製於公司所附加的條件。作為人民幣付費的前設條件,客戶或會被公司要求:

(a) 指派一中國主體作為全部或部份所指定的相關服務的接收方與及付款主體, 及客戶應 (i)與China Telecom Global Limited簽署一份業務及付款協議; 及(ii)應促使由客戶所指派的中國主體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業務事業部(英文名China Telecom Corporation Limited - Global Business Department作參考之用, 作為公司所指派的中國主體)簽署一份境內業務及付款協議,前述兩份協議均需按公司指定的格式簽署; 及

(b) 作出或簽署任何公司後續可能通知客戶的、 以人民幣付費為目的之其他行動及/或其他協議。

8. 稅款

8.1 相關費用不含任何稅務機關就本完整協議項下應付金額所征收的所有適用的稅款,無論其在本完整協議簽訂之日就存在的還是此後生效的。

8.2 各方同意支付其所在司法管轄區稅務機關向該方征收的所有稅款。客戶應承擔除雙方所在司法管轄區以外相關司法管轄區內稅務機關所征收的一切適用稅款。

8.3 如果客戶根據所有與相關服務有關的適用法律的規定從某一完整協議下的任何應付款項中代扣或代繳任何稅款,則盡管該完整協議中有任何相反的規定,客戶應向公司支付的總金額應予增加,以便在上述任何代扣或代繳之後,公司收到的金額相當於未曾代扣或代繳情況下收到的金額。客戶還須書面通知公司相關規定,並向公司提供適當文件以證明上述代扣或代繳情況。

8.4 客戶應(在產生相關罰款或利息前)及時向相關稅務機關繳納代繳金額,並及時向公司提供充分的完稅證明。證據包括但不限於由當地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繳納稅款的正式稅務發票。

8.5 各方向另一方承諾,經另一方要求,及時向該另一方提供其為履行其在某一完整協議下的義務或為核實在本通用條款下收取的任何相關費用而可能不時合理要求的該等信息和協助。

9. 賬單爭議

9.1 如果客戶對任何相關費用有合理爭議( 「賬單爭議」),則客戶應:

(a) 在相關賬單到期日前支付已開具發票的收費中無爭議部分(不得作出任何抵消、抵扣、預扣、限製或施加任何條件);並

(b) 在相關賬單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公司爭議金額,並說明(i)賬單編號;(ii)爭議金額;(iii)相關金額存在爭議的具體原因;以及(iv)配套證明文件。

9.2 任何賬單爭議不應成為任何延遲支付任何無爭議金額的理由,亦不得作為客戶拒絕支付任何無爭議金額的理由。如果有爭議的相關費用的金額低於該月相關費用總額的百分之二(2%),則不得提起賬單爭議。

9.3 如有賬單爭議,雙方應在收到賬單爭議通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盡其合理努力解決有爭議的金額。如果雙方無法在上述20個工作日內非正式地(誠意以書面形式)解決賬單爭議,則在不影響公司所享有的其他權利和救濟前提下,公司有單方面決定中止或終止相關服務之權利。

9.4 在賬單爭議解決後,調整額(如有)將計入客戶應支付的下一筆月費中。如果最終決定客戶應支付爭議金額,則公司可對爭議金額按照1.5%月息從原到期日起收取利息。上述利息應從上述之日至公司實際收到爭議金額之日(無論在賬單爭議解決前或解決後)期間按日累計。公司一經要求,客戶應立刻支付利息。

10. 相關服務的中止

10.1 在遵守第10.2條規定前提下,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隨時中止向客戶提供各項相關服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a) 在緊急情況下,或為任何遵守適用法律或監管機構的命令、指示或要求;

(b) 如果公司有理由認為,某項相關服務的提供可能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c) 如果任何監管機構有此指令或建議;

(d) 如果第三方提供商停止或意圖停止向公司提供構成相關服務組成部分的服務;

(e) 如果客戶未在到期日支付任何完整協議下的任何金額,並且客戶未在收到要求支付未付金額的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清償未付金額;

(f) 如果客戶違反第6.1條規定;或

(g) 公司有權終止某一完整協議情況下。

10.2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在可行情況下,在遵守適用法律規定前提下,公司將提前通知客戶其中止某項相關服務。在無法提前通知情況下,公司將在合理可行前提下盡快通知客戶相關服務中止。

10.3 在某項相關服務根據

(a) 第 10.1(a)10.1(b)10.1(c)10.1(d)條中止的情況下,客戶無義務支付中止階段內相關服務的月費;或

(b) 第10.1(e)10.1(f)10.1(g)條中止情況下,在中止期間內:

(i) 客戶須繼續支付相關服務的月費;且

(ii) 在相關服務重新開通時,客戶可能還須向公司支付重新開通費。

11. 終止

11.1 在遵守第11.2條規定的前提下,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一方可終止某一完整協議:

(a) 另一方實質性違反其在該完整協議下的任何保證、義務或承諾,並且該違約行為並未在違約一方收到要求補救的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加以補救;

(b) 不可抗力情形持續時間超過二十(20)個工作日;或

(c) 根據服務條款和/或訂單,其中包括客戶在當時的服務初始期或服務續約期(視情況而定)屆滿前對本完整協議的任意解除,

但是,如果相關服務是由公司的關聯方或任何第三方提供商根據第5.3條提供的,為遵守相關當地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相關第三方提供商合同的條款和條件以及客戶與公司關聯方或第三方提供商在第5.3(c)(1)條下簽訂的合同,該完整協議終止所需的通知應為訂單所規定的通知期限。

11.2 除非客戶已事先簽署及在擬終止日前不少於三十(30)天以公司指定的格式和本完整協議規定的方式向公司送達終止通知,列明(其中包括)相關信息(包括詳述終止事件、該事件發生的日期、客戶所依賴的相關終止條款、將予終止的相關服務和完整協議以及終止日期),否則客戶不得終止本完整協議(包括中止或不再續展服務續約期)。

11.3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立刻終止某一完整協議,無需進一步承擔通知客戶責任:

(a) 任何適用法律和/或任何適用隱私法律變更,可能導致公司履行其在本完整協議下的義務的能力被禁止或限製,或導致本完整協議或其項下的任何主要義務無法強製執行或與適用法律和/或任何適用隱私法律相悖;

(b) 客戶違反任何適用法律和/或任何適用隱私法律行為導致公司履行其在本完整協議項下義務之能力遭到禁止或限製,或導致本完整協議或其項下的任何實質性義務在適用法律和/或任何適用隱私法律項下不可執行或違背適用法律;

(c) 客戶遭受破產事件;或

(d) 任何人取得或同意取得客戶的控製權。為避免疑義,控製權變更事件包括下列事件:

(i) 通過單筆交易或系列相關交易發生控製權變更;

(ii) 客戶的所有或實質性所有資產被任何第三方收購;

(iii) 客戶與其他實體合並,或並入其他實體形成新的實體;或

(iv) 客戶通過剝離、公開發行或出售予第三方的方式處置其負責取得相關服務的部門,

在上述情形下,客戶應盡快書面通知公司任何引發公司根據第11.2條享有的終止權的收購或收購協議,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在遵守適用法律規定前提下)在引發該權利的協議之日起十(10)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司。

11.4 某一完整協議

(a) 一經公司根據第11.1(a)11.3(b)11.3(c)11.3(d)條終止;或

(b) 一經客戶根據第 11.1(c)條終止, 在不影響公司享有的其他權利和救濟情況下,客戶須向公司:

(i) (i)除根據第11.5(b)條應付的任何未付相關費用外,支付終止費;和

(ii) 支付因任何該等終止而在相關第三方提供商合同下, 公司、公司的任何關聯方或第三方提供商應付的總相關費用(如有)。

11.5 某一完整協議一旦經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終止:

(a) 經公司要求,客戶須將公司的所有保密信息予以銷毀,或歸還給公司;

(b) 客戶須支付全部未付的相關費用及尚未支付的賬單;

(c) 客戶及時向公司歸還任何為公司及其關聯方或第三方提供商所有的、為該完整協議而提供給客戶的設備及其他財產;

(d) 一方未受到影響的已發生的權利和義務;及

(e) 終止後,第611.411.5121314151617181921.15條將繼續有效。

11.6 任何完整協議中的任何規定並不限製或排除客戶對下列各項的責任:

(a) 根據任何完整協議而適當發生的、已開具發票及到期應付給公司的任何相關費用;及

(b) 任何完整協議妥善終止後到期應付的任何終止費。

12. 責任

12.1 在遵守第12.2條和第12.4條規定的前提下,對於客戶就某一完整協議下的各項相關服務而遭受的或發生的相關損失,公司對客戶承擔的最大責任(不論是合同或侵權方面(包括但不限於出於疏忽或其他原因所致))應以在該完整協議服務初始期中客戶根據該完整協議所支付的全部金額總額的100%為限,但是,如果雙方已就該完整協議商定了服務續約期,則公司對客戶就完整協議下的各項相關服務而遭受的或發生的相關損失所承擔的最大責任應以在該完整協議服務續約期中客戶根據該完整協議所支付的全部金額的100%為限。

12.2 任何完整協議中的任何規定不應限製或排除任何一方對下列各項引發的任何相關損失的責任:

(a) 疏忽所致的人員傷亡;

(b) 欺詐性虛假陳述或欺詐;

(c) 違反第1415條;或

(d) 在適用法律項下不得限製或排除的任何其他責任。

12.3 在遵守第12.2條規定前提下,任何一方均不根據或就任何完整協議而對任何間接損失負責(不論是合同或侵權方面(包括但不限於出於疏忽或其他原因所致))。

12.4 一方對另一方在第12.512.6條下的相關損失所承擔的責任,不受上文第12.1條的限製。

12.5 對於一方(「受償方」)因下列原因而遭受或發生的任何相關損失,另一方應賠償:

(a) 受償方相關人員的人員傷亡;和/或

(b) 受償方的有形財產受損,

前提是上述損失系賠償方在某一完整協議項下的疏忽直接所致。

12.6 對於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關聯方或第三方提供商因下列原因而遭受或發生的所有相關損失,客戶應賠償公司:

(a) 客戶相關人員的任何索賠;

(b) 任何最終用戶或客戶相關人員的任何索賠;及

(c) 客戶、任何最終用戶或其相關人員違反任何適用法律。

12.7 在不影響上文第12.6條規定前提下,公司排除對最終用戶的任何及所有責任,但客戶為最終用戶情形下除外。

12.8 除服務水平協議所載者外,公司對相關服務的任何中斷不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客戶對相關服務不符合服務水平所享有的唯一救濟是獲得服務費用減讓。

12.9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公司進一步排除因根據第10條中止提供相關服務而對客戶承擔的任何責任(包括相關損失和間接損失)。

13. 保證

13.1 各方向另一方陳述、保證並承諾如下:

(a) 該方根據適用法律有效組建並正式登記,有權開展其在起始日所開展的業務;

(b) 本完整協議一經簽署,對其締約一方構成有效且具有約束力的義務,並應可根據其條款強製執行;

(c) 各完整協議的簽署、交付和履行並不違反任何對該方具有約束力的協議、承諾、判決或法院令的條款;

(d) 該方具有達成並履行其在各完整協議下義務的權力、能力和權限;且

(e) 不存在任何可能對各方簽署各完整協議或履行其在各完整協議下的義務能力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未決、可能或擬定索賠、訴訟、法律程序、仲裁、調查或重大爭議。

13.2 除某一完整協議中明確規定者外,任何一方均未向另一方做出任何陳述或保證,並且各方特此排除與任何事項有關的全部條件、條款、陳述和保證(包括適合特定用途的陳述或保證或條件,或與各方履行義務所派生或預期結果有關的任何陳述或保證或條件),但完整協議中明確規定者除外,或適用法律規定不得排除的條件、條款、陳述或保證除外。

13.3 公司並未做出有關任何相關服務在任何時候均不中斷、不存在錯誤或病毒的陳述、保證或承諾,並且對於客戶使用或無法使用相關服務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相關服務是在「按原樣」及「有資源可用」基礎上交付的。

14. 數據隱私

14.1 對於本第14條項下的義務,公司系根據適用隱私法律作為客戶的數據處理方(或同等身份)行事。客戶根據適用隱私法律始終是數據控製方和/或數據使用方(或同等身份),並且公司僅根據完整協議和/或適用隱私法律的條款和條件以及按客戶的指示處理個人數據。

14.2 在公司須以客戶名義處理個人數據情況下,客戶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識別個人數據、通知公司個人數據的性質及向公司作出處理指示。

14.3 客戶保留對個人數據的控製權;繼續對其在適用隱私法律項下的合規義務((其中包括)提供所需的通知、進行數據保護影響評估)負責,並且向公司保證根據任何適用隱私法律從任何相關數據主體和/或最終用戶取得允許公司和/或公司的關聯方和/或其第三方提供商處理任何個人數據所需的同意和授權,以便按照本完整協議及本第14條提供相關服務。

14.4 客戶確認並同意,公司可以收集並持有與客戶和最終用戶有關的信息。該等信息可以向客戶索取或在相關網絡內或通過客戶使用相關服務而生成;只要是為實施、管理和處理所收集的該等個人數據的合理目的所需,公司可以保留該等個人數據。若公司不再需要該等個人數據,公司將會從其系統刪除上述數據。如果公司將上述個人數據保留一段較長時間,其將需要履行其在任何適用隱私法律項下的法律義務,並且符合任何適用隱私法律。

14.5 公司可以為與提供相關服務有關的所有合法目的與其員工、承包商、代理、供應商、關聯方和相關網絡運營商(統稱「代理人」)分享其收集的有關客戶和最終用戶的信息。本公司承認並同意對所有個人數據加以保密,除非在各情況下公司已經取得客戶的事先書面同意或相關完整協議明確授權進行披露,或法律有所規定,否則將不會向任何其他人披露個人數據。如果法律、法院、監管機構、監察機構或其他相關執法機構要求或允許公司處理或披露個人數據,則公司必須事先通知客戶有關法律或監管的要求,並且給予客戶對相關要求提出異議或質疑的機會,但適用法律或機構禁止發出該等通知除外。

14.6 公司和客戶應通過實施適當的技術和與機構措施以防範擅自或非法處理、取閱、收集、使用、披露、復印、變更、處置、存儲、復製、展示或分發個人數據,並防範出現個人數據違規事件。客戶確認並同意,公司可以為維護並提高相關服務質量目的,監控客戶與公司間的電話並/或錄音。

14.7 客戶確認,公司可能在向客戶提供相關服務時使用來自中國香港以外司法管轄區的產品和服務,故公司可能需要在中國香港以外地區傳輸、存儲和/或托管客戶數據(可能包括最終用戶個人信息)。雙方應確保就轉出中國香港的任何個人數據而言,已經采取充分的措施以符合任何適用隱私法律,包括從任何相關數據主體取得充分的同意及授權。

14.8 對於公司因以下各項所致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引發的與本第14條所載義務相關的客戶或任何第三方投訴、索賠或行動,公司概不負責:

(a) 客戶不遵守本第14條條規定;或

(b) 公司根據客戶的明確指令和/或符合本第14條的規定。

14.9 對於公司因客戶或其雇員、分包商或代理人或最終用戶未能符合本第14條或任何適用隱私法律項下的任何義務而招致的所有費用、索賠、損害賠償或開支,客戶同意向公司作出彌償、使公司獲得彌償並且自費為公司進行抗辯。

15. 保密

15.1 各方應:

(a) 對另一方及其相關人員、關聯方及任何第三方提供商(統稱為其「代表」)的所有保密信息(包括任何完整協議的存在這一事實)(「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並應促使其代表對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b) 對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采用該方為避免其自己的保密信息遭受未經授權的披露而通常采用的同等審慎程度(其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遜於合理的審慎標準);

(c) 其自身並應促使其代表僅在履行其在任何完整協議下的義務中使用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並且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不得進一步披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且

(d) 僅向其代表披露其履行任何完整協議項下的義務所嚴格需要的另一方的保密信息。

15.2 本第15條的義務不適用於下列任何信息:

(a) 根據下列各項規定而披露的信息:

(i) 適用法律和適用隱私法律;

(ii) 對披露方具有權限的任何監管機構的要求或建議;或

(iii) 任何相關證券交易市場的規則, 但是,在上述各情形下,披露方應在適用法律和適用隱私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及時通知另一方其披露要求,並配合另一方為避免或限製披露而采取的合理行動和要求;

(b) 在另一方或其關聯方披露時,接收信息一方不具有保密義務且早已獲得該信息;

(c) 在披露之時早已為公共所知的信息,但因違反任何完整協議所致者除外;

(d) 未經接觸另一方或其任何關聯方的保密信息而獨立開發的信息;或

(e) 為某一完整協議或根據某一完整協議簽訂的任何其他文件引起的任何仲裁或司法程序之目的而披露的信息。

15.3 本第15條的任何規定並不限製任何一方:

(a) 向其顧問、法律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審計師及銀行披露任何完整協議或任何保密信息;或

(b) 向任何經許可的完整協議的受讓方披露存在完整協議這一事實以及任何完整協議的條款和標的,

但是,在上述各情形下,披露須在不遜於本第15條所載保密條款的嚴格程度的保密條款下做出。

16. 製裁和出口管製

16.1 各方陳述、保證並承諾已製定確保其遵守相關製裁的政策和程序。各方進一步確認並同意,為第11.1(a)條之目的,一方如未遵守本款規定,應構成對本通用條款不可補救的實質性違約。

16.2 客戶不得在下列情形下使用公司的產品或服務,或出口、再出口、轉讓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子公司、合資經營合作夥伴或任何其他人提供該等產品或服務:

      (a) 在屆時受製於下述第16.3條定義的全面製裁的任何國家、地區或地域;

      (b) 為任何相關製裁對象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活動或業務提供直接或間接便利,或為任何被禁止的終端用戶提供直接或間接便利;

      (c) 以任何其他將導致任何人違反任何相關製裁的其他方式。

16.3 為本第16條之目的,「相關製裁」指:

(a) 根據任何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實施的聯合國製裁;

(b) 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製辦公室(OFAC」)、工業和安全局(BIS」)或美國任何其他政府機構或部門管理的美國製裁;

(c) 根據共同立場通過的歐盟理事會或委員會規則或決定,為進一步實施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而通過的歐盟限製措施;

(d) 英國財政部、出口管製機構或英國的任何其他政府機構或部門管理的英國製裁;及

(e) 適用於公司或客戶的任何其他經濟製裁或出口管製法律法規。

17. 合乎道德的業務慣例/反賄賂

17.1 各方陳述、保證並承諾,該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任何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國有企業、政黨(或政治職務候選人)、私有實體或上述實體的任何員工、高級職員或代表做出或許諾做出任何在所有與反賄賂相關的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反海外腐敗法》、英國《賄賂法》、香港《防止賄賂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構成賄賂、回扣或非法支付的支付或饋贈。

17.2 在不限製上述規定的一般性原則前提下,各方進一步陳述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該方均不得就本通用條款下提供/或收到的相關服務,為影響某人的行為或決定,為取得或保留業務,或為取得不正當競爭優勢,而要求、促使或授權任何第三方要求或促使任何賄賂、回扣或非法支付。各方同意遵守所有與反賄賂相關的適用法律,並進一步同意,為第11.1(a)條之目的,一方不遵守本條規定應構成對本完整協議無法補救的實質性違約。

18. 競爭法

18.1 各方陳述、保證並承諾,該方不得做出任何等同於違背所有相關競爭法(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反壟斷法和相關法規)下禁止行為的協議、安排、做法或行動。各方進一步確認並同意,為第條11.1(a) 之目的,一方不遵守本條規定,應構成對本完整協議無法補救的實質性違約。

18.2 為本條之目的,「競爭法」指任何司法管轄區管轄個人或公司的限製性或其他反競爭安排或做法(包括但不限於卡特爾、定價、轉售定價、市場瓜分、串通投標)、限製支配性或壟斷性市場地位及控製收購或合並的全國性直接有效的法律。

19. 爭議解決

19.1 因本完整協議(包括其存續、有效性、解釋、履行、違約或終止)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異議或索賠,或與因其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非合同義務有關的任何爭議(「相關爭議」)應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中心」),根據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通過仲裁予以最終解決。

19.2 本仲裁條款適用中國香港法律,仲裁地點為中國香港。仲裁程序以英文進行。

19.3 如相關爭議主要關於公司對於未付的相關費用的追討,雙方同意,在遵守仲裁中心裁定的前提下,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中的簡易程序應適用。

19.4 盡管有第19.119.219.3條的規定,本完整協議的任何規定並不妨礙:

(a) 任何一方在需執行其在本完整協議下的權利時,向任何具有適當管轄權的法院尋求緊急臨時救濟;或

(b) 公司在法院提起任何法律訴訟或程序以追討任何未付的相關費用,

為此,任一方不可撤銷地同意,中國香港的法院對上述申請具有非排他性管轄權。

20. 法律文書送達代理人

20.1 客戶應始終在中國香港法律程序或與本完整協議有關的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中聘請法律文書以及任何其他文件送達代理人。上述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應在訂單中列明,而且送達該等代理人屆時地址的任何賠償申請書、判決或其他法律程序通知將被視為有效送達客戶。客戶不可撤銷地承諾不會撤銷上述代理人的代理權,且如公司出於任何原因要求客戶撤銷代理權,客戶應立即聘請地址位於中國香港的另一名代理人,並告知公司。如客戶在公司提出上述要求後未能聘請另一名代理人,公司應有權立即代表客戶聘請一名代理人,相關費用由客戶承擔。

21. 其他規定

21.1 知識產權

未經一方事先書面同意(該方不得無故拒絕或延遲同意),另一方無權在任何營銷、推廣或廣告資料或活動中使用該方或其關聯方的商標、服務標識或商號或以其他方式提及該方,但公司可在其銷售、推廣和廣告資料中將客戶列為公司服務的客戶。

21.2 不可抗力

(a) 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情形而延遲履行或無法履行其在完整協議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並不構成對完整協議的違約,亦無須對該延遲或無法履約承擔責任。在上述情形下,履行受影響義務的時間將相應延長,時長相當於不可抗力情形導致的延遲時間。

(b) 被妨礙履行其義務的一方應在獲悉該事件後盡快將不可抗力情形書面通知另一方。如果受影響方未能盡快將發生不可抗力情形通知另一方,則該方於其後應無權將該事件視為不可抗力情形,而作為未履行的理由。如果雙方均知悉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受影響方由於不可抗力情形無法通知另一方,則此義務不適用。

21.3 通知

(a) 根據完整協議發出的或與之相關的通知,應采用書面形式,並發送至訂單中所載的或根據本第21.3條另行書面通知另一方的負責相關事項一方。任何通知在下列情況下應為正式送達:

(i) 如該通知由專人交付,則一經交付視為送達;

(ii) 如該通知以預付郵資或掛號信寄送,則寄出後四十八(48)小時視為送達;

(iii) 如該通知以商業快遞交付,則快遞送貨簽收單簽字當日當時視為送達;或

(iv) 在遵守第21.3(b)條規定且該通知的復本已根據第21.3(a)(ii) 條規定通過郵寄發送的前提下,如該通知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則傳輸之時視為送達,但是如果該通知是在收件人所在地17:00後發送的,則應視為已於收件人所在地的下一個工作日送達。

(b) 客戶確認並同意,公司就驗收測試、服務水平和服務費用減讓所出具的通知,將僅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並且對於任何該等通知,公司無須根據第 21.3(a)(iv)條郵寄通知復本以示正式送達。

21.4 變更

除完整協議中另有明確規定外,完整協議的任何變更唯有以書面形式並經雙方(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方為有效。

21.5 轉讓和分包

(a) 在遵守第5.2(b)7.521.5(b) 條規定前提下,各完整協議僅適用於雙方。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該同意不得無故拒絕或延遲),任何一方均不得將其在某一完整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加以轉讓、替換、讓渡、抵押、設置擔保、分包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b) 公司有權未經客戶同意將其在某一完整協議下的部分或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讓渡予其任何關聯方,或由其任何關聯方替代行使或履行該等權利和義務。

21.6 完整協議

各完整協議構成雙方之間就其標的所達成的全部協議,並替代、取消雙方之前就完整協議標的所做出的書面或口頭草稿、協議、安排及諒解。

21.7 可分割性

(a) 如果任何法院或具有管轄權的機構認定某一完整協議的任何條款(或任何條款的任何部分)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則該條款或該部分在所需範圍內視為被刪除,並且完整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和可執行性不應受到影響。

(b) 某一完整協議如有任何無效、不可執行或不合法的條款因其中部分被刪除而有效、可執行或合法,則雙方應誠意磋商修訂該條款,以便其經修訂後合法、有效並可執行,並且在最大程度上實現雙方的原本商業意圖。

21.8 棄權

一方不行使或延遲行使其根據某一完整協議或法律提供的任何權利或救濟,並不構成其對該項或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的棄權,亦不影響或限製其進一步行使該項或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該方單次或部分行使該項權利或救濟並不影響或限製其進一步行使該項或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對某一完整協議下任何權利或救濟的棄權,唯有采取書面方式方為有效。

21.9 第三方權利

非任何完整協議主體之人無權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623章)等法律強製執行該完整協議的任何條款,但公司相關人員、關聯方或第三方提供商可以強製執行其在第12.6條下的權利。

21.10 非排他安排

任何完整協議中的規定並不削弱、限製或影響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簽訂類似協議或以其他方式相互競爭。

21.11 不構成合夥或代理關系

任何完整協議中的規定無意或不應視為在雙方之間形成任何合夥或合資關系,或使一方成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授權一方為另一方或以另一方名義做出或達成任何承諾。

21.12 進一步保證

為使各完整協議全面生效,各方自身應並應盡一切合理努力促使任何必需的第三方簽署並交付合理所需的文件,並從事合理所需的事項。

21.13 副本及電子簽名

(a) 本完整協議(包括每一訂單、服務條款和服務水平協議)可簽署若幹份,每一份經簽署後構成原件副本,共同構成同一份完整協議。

(b) 為本完整協議生效之目的(包括每一訂單、服務條款和服務水平協議),

(i) 簽字頁掃描件或傳真件應視為與原件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及

(ii) 各方同意,本完整協議(包括每一訂單、服務條款和服務水平協議)可以電子簽名方式簽署,而且在符合適用法律的上述文件中所示的任何電子簽名應被視為原有簽名。

21.14 語言

(a) 本完整協議以中文寫就。如本完整協議被翻譯為其他語言,以中文版本為準。

(b) 在本完整協議項下出具的通知應為中文。所有其他在本完整協議項下提供的文件均應為中文,或者伴有中文翻譯。如該等文件被翻譯為其他語言,以中文版本為準。

21.15 管轄法律

本完整協議及在本完整協議項下簽訂的所有文件(包括各份訂單、服務條款和服務水平協議)應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據其解釋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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