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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條款和條件

1. 一般規定

a) “訂購方,系指中國電信國際有限公司,一家依照香港法律組建的公司,註冊地址為香港灣仔告士打道108號光大中心28樓的公司;

b) 提供方 系指訂單中列明的提供方或賣方。

2. 完整協議的架構

2.1 完整協議構成如下:

(a) 本通用條款和條件(本通用條款);

(b) 相關服務的服務條款;

(c) 相關服務的服務水平協議;及

(d) 相關服務的訂單。

2.2 如第 2.1條所提及的任何文件中的任何條款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則在不一致的範圍內,文件的優先級別以第2.1條所載的降序為准。 

2.3 各完整協議構成各方間的獨立協議。除本通用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外,違反各完整協議不應視為違反本通用條款。

2.4 為避免疑義,在遵守適用法律和適用隱私法律規定前提下,各完整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包括本通用條款)如與相關的訂單、報價、訂單確認函或規格中所含有或所提及的、或法律、交易慣例、做法或交易過程所默示的任何條款或條件不一致,則以各完整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包括本通用條款)為准。

3. 定義和解釋

3.1 在本完整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否則:

關聯方,就某公司而言,指直接或間接控制該公司的、直接或間接受該公司控制的或直接或間接與該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公司;

完整協議具有第2.1條所賦之含義;

適用法律,就任何一方而言,指不時存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本地、全國、國際或其他性質的所有法律、法規、法令、條例、規定、規則、指令和指南,包括所有監管機構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規定、標準、指南和建議。適用指適用于相關方、第三方提供商或關聯方,或適用於相關義務;

適用隱私法律指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所有適用資料保護法律、規則和法規;

工作日  (a) 義務履行地點;(b)簽署訂單的訂購方相關關聯方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如適用),除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日或常規假日以外的日子;

相關費用指就訂單所載相關業務所收取的費用,可包括下列各項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a) 一次性費用; (b) 月費;及 (c) 其他費用;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且就本完整協議而言,不包括香港、臺灣和澳門;

長期中斷指(a)連續三(3)個月違反關於服務可用性的服務水平承諾;(b)在任何連續12個月的期間任何三(3)次違反關於服務可用性的服務水平承諾;或者(c連續三十(30)日服務不可用。為避免異議,上述導致長期中斷的違反服務承諾並不包括因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違反。

 起始日指本完整協議的最後一方簽署相關服務訂單之日;

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已書面指定為保密的、或應當視為保密的任何信息(無論其以何種方式傳輸或存儲在何種媒介中),包括但不限於與任何一方和/或其關聯方的業務、財產、資產、貿易慣例、商品/服務、開發成果、知識產權、知識訣竅、相關人員、客戶和供應商有關的信息以及所有的個人和私有資料,包括本通用條款和各完整協議的條款和信息;

間接損失指下列各項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a) 利潤、使用、預期節約、營業額、業務機會、商譽損失、經濟損失或資料喪失;和/或 (b) 非直接損失或損害、特殊、懲罰性或間接性損失;

控制,就任何實體而言,指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實體具有常規表決權的50%或以上股本(或根據合同控制相關對象的管理層決定的同等權利)的普通法、實益或衡平法所有權(如非公司,或其他所有權權益),並且控制的同源術語應作相應定義;

資料主體指個人資料相關的自然人;

 相關爭議具有第 22.1條所定義之含義;

 最終使用者指任何使用相關服務之人,或任何一方向其轉售或轉租相關服務之人,其中包括訂購方;

不可抗力情形指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範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洪水、自然災害、嚴酷天氣、爆炸、民變、勞動力短缺或勞動爭議、惡意破壞、暴雨、暴風雨、恐怖主義行為或威脅、戰爭、軍事行動、政府或包括但不限於監管機構或其他電信運營商或管理機構或其他主管機構在內的其他主管監管機構的行為所導致的無法或延遲作為;

仲裁中心具有第23.1(c) 條所賦之含義;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受償方具有第16.5條所賦之含義;

破產事件指一方無力償還其債務,或停止或威脅停止或中止支付其全部或實質性部分債務,對其指定接管人、管理人或清盤人,或與其債權人達成或決議達成任何安排的情形;

知識產權指;

(a) 專利、實用新型及發明權;

(b) 對專有技術、保密信息和商業秘密享有之權利;

(c) 版權、精神權利、資料庫權利、設計權和半導體拓撲權;

(d) 任何其他知識產權;以及

(e) 現在或將來存在的、與(a)-(d) 段中提及之權利具有同等或相似效果的所有權利或保護形式。

以上每一情形涉及:(i)全球任何地方;(ii)無論註冊與否(對於以上任何情形,包括所有申請、申請權和要求優先權的權利);以及(iii)對於以上任何情形,包括所有分割案、連續案、部分連續案、再頒、延期、複審和續期,[但就本主服務協議及所有完整協議而言,不包括商標、服務標識、標識權、商號、表徵權、假冒起訴權(包括與商標相關的商譽)、不正當競爭起訴權和功能變數名稱權(除非另有規定)];

牌照指由電信部門向一方頒發的電信網路業務牌照或其他類似牌照(視乎具體情形而定),或其他地方的其他相關部門向一方頒發的類似牌照;

 相關損失指因違反完整協議下的任何義務而直接支付、遭受或發生的任何及所有損失、損害、責任、行動、法律程式、索賠、要求、費用、開支、收費、稅款、關稅、稅費及報銷單(包括在和解中合理支付的所有法律、專業及其他費用和金額);

相關網路指用於提供和/或接受相關服務的通訊網路;

一次性費用指訂單所載的一次性而不是經常性的收費(包括安裝費);

訂單指雙方之間不時就各項具體相關服務所簽訂的訂單;

其他費用指在訂單中所載的相關服務的除一次性費用和月費外的應付費用;

 另一方的保密資訊具有第17.1條所賦之含義;

個人資料指由於或涉及提供本完整協議項下相關服務而由提供方處理與經識別或可予識別自然人有關的任何信息。(“經識別或可予識別自然人是指可直接或間接地通過參照尤其是某識別碼(例如:姓名、識別號、位置資料、線上識別碼)或通過參照特定於該自然人的身體、生理、遺傳、心理、經濟、文化或社會特徵的一項或多項因素而可予以識別的人士),或者是根據適用隱私法律在訂單中所定義的人士;

人資料違規事件指導致意外或不法損毀、滅失、修改、擅自披露或取閱已傳送、存儲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的個人資料的安全違規事件;

 相關人員指員工、高級職員、代理人、顧問、承包商、分包商及其員工、高級職員、代理人、顧問、承包商和分包商;

處理指涉及使用個人資料的或適用隱私法律就處理另行定義的任何活動。其包括對個人資料或個人資料集進行的任何操作或一套操作,不論是否以例如收集、記錄、組織、構建、存儲、改編或修改、檢索、諮詢、使用、通過傳送、分發或其他方式披露、調整或整合、限制、刪除或銷毀等自動化方式進行。處理亦包括向第三方轉移個人資料;

 互聯點指雙方之間不時書面約定的互聯點;

投入服務日期具有服務條款所賦之含義;

月費指訂單所載相關服務的每月應付的經常性費用;

監管機構指可不時對任何一方或電信服務的提供進行監管、監督和/或以其他方式行使國家權力的任何部委、有關部門、機關或機構;

監管許可指牌照、命令、批准、同意、許可、認證和授權及任何監管機構的通知和批准,在各情形下,均與各方的任何監管機構相關;

代表具有第17.1(a)條所賦之含義;

相關服務指服務條款和/或訂單中所述的服務,其中包括相關服務的訂單中所載的服務信息;

服務起始日 (a) 在訂單中約定的相關服務開始之日;或 (b) 根據本通用條款第12.2(a)條確定的日期,以兩者中較遲發生者為准;

 服務費用減讓指服務條款、服務水平協議或者訂單中所載的服務費用減讓;

服務信息指訂單中所載的與各項相關服務有關的服務信息;

服務初始期指於訂單中所載的, 將會提供相關服務的初始期限;

服務水平協議指隨附於訂單,適用於某一相關服務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費用減讓的詳細說明(如有);

服務水平指服務水平協議所載的任何服務水平;

服務續約期指於訂單中所載的, 在服務初始期屆滿後, 相關服務將會繼續被提供的一個延續期限;

服務條款指隨附於訂單的、就某一項相關服務的詳細說明及適用於其的具體服務條款和條件;

計費起始日指下述兩個日期中較晚的日期(a) 相關訂單所載的計費起始日;或 (b)服務起始日;

系統指任何一方所運營的任何電信系統或設備; 

稅款指任何性質的所有稅種、稅負、關稅、稅賦、收費和扣繳,包括總收入稅或淨收入稅、利潤稅或利得稅及收入、銷售、使用和/或職業稅,包括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中央、地區或地方的增值稅和其他供應稅、所得稅代繳和社會保障、國家健康保險及其他勞動相關稅種、稅負和繳款;

終止費指在下表中所列相關的提前終止費金額:

服務初始期                

終止日期                

終止費=被終止的完整協議剩餘服務初始期所對應的全部月費*下述比例                

12個月                 

1至第12 個月                

100%                

24個月                

1至第12 個月                

100%                

13至第 24個月                

75%                

36個月                

1至第12 個月                

100%                

13至第 24個月                

75%                

25至第 36個月                

50%                

 

 第三方指並非完整協議一方,亦非完整協議一方的關聯方的法律實體、公司或人;

第三方提供商指向提供方提供服務使提供方能夠向訂購方提供全部或部分相關服務的任何第三方,或以提供方的名義向訂購方提供構成相關服務之服務的任何第三方;及

流量指任何名目的電信流量,包括但不限於用來表現(無論為人與人之間、物與物之間或人與物之間)任何事項的語言、音樂或其他聲音、視覺圖像、信號,但不包括用於驅動或控制機械或儀器的聲音或視覺圖像或信號形式的電信流量。

[轉讓知識產權指以下知識產權:(i)提供方在向訂購方提供服務過程中、或因提供方向訂購方提供服務而由提供方或代提供方(包括提供方任何關聯企業)創造或開發、或因提供服務而以其他方式產生的知識產權;或(ii 存在于因提供方提供任何服務而開發、或以其他方式向訂購方提供之任何材料(包括軟體)中的知識產權。]

3.2解釋

在本完整協議中,除非出現相反意圖,否則:

(a) 各項標題僅為方便閱讀而設,不影響本完整協議的解釋;

(b) 單數詞包含複數含義,反之亦然;

(c) 凡提及單一性別的,包含所有性別;

(d) 凡提及任何法律的,包含該等法律的一切修訂、修改、合併或重新頒佈版本;

(e) 凡提及某份文件的,包含該份文件的不時修改或替代版本; 

(f) 凡提及美元,指美利堅合眾國的貨幣,但是,如果雙方約定本完整協議下的任何發票或支付採用美元以外貨幣,則為計算第16條項下所產生的責任之目的,該等金額應視為採用訂購方合理確定的匯率兌換成美元;

(g) 凡提及一方,指提供方或訂購方(或如適用,其各自的關聯方),凡提及雙方在各情形下系指訂購方和提供方(或如適用,其各自的關聯方);

(h) 凡提及的: 

(i) 包括在工作日一詞中的日,應指從午夜至臨近次日午夜前的二十四小時週期;以及

(ii) 凡相關日恰逢非工作日的,應理解為指下一個工作日;

(i) 凡提及某日中的時間,指香港時間,除非服務條款或任何訂單中具體規定為任何其他相關當地時間;以及

(j) 包括一詞後提及任何內容的,並不限制提及同樣可能包括在內的其他任何內容

4. 完整協議的期限

4.1 除非依照本完整協議的條款提前終止,本完整協議應在起始日生效,並一直在服務初始期或服務續約期 (如適用)有效。

5. 相關服務的提供

5.1 相關服務可由訂購方向提供方(或通過其關聯方) 購買, 而訂單應由相關的主體簽署。就該訂單及其相關的完整協議而言, 任何引用到 訂購方提供方雙方 一方的詞彙時,  應該相應地理解為是指簽署該訂單的主體。

5.2  提供方應于訂購方發出每一訂單後[72]小時內向訂購方確認收悉根據本通用條款發出的每份訂單。每項確認書均必須就接受訂單作出確認且附上有正式簽署的訂單,或者(僅在本第5.2條允許的情況下)告知訂購方提供方拒絕該訂單以及該拒絕的依據。提供方僅在其不願接受適用訂單中對本通用條款中條款及條件作出補充的任何條款或條件的情況下方可拒絕訂單。如果提供方未能在本第5.2條首句載列的時間內發出確認,或另行根據該訂單開始履行,則將被視為已接受訂單並同意其條款。訂購方可在提供方接受訂單前的任何時候撤回訂單。如果提供方變更訂單的條款,訂購方有權拒絕變更後的訂單並撤回該訂單。

5.3 各份訂單一旦經雙方簽字,應構成該項相關服務的獨立完整協議。

5.4 一經雙方簽署相關服務的訂單,依照相關服務的相關完整協議(包括本本通用條款、訂單、服務條款和服務水平協議)所載或所提及的期限、相關費用及條款,提供方應(直接或通過其關聯方或第三方提供商間接)向訂購方提供相關服務,並且訂購方同意從提供方取得相關服務。

5.5 為避免疑義,提供方在遵守適用法律規定前提下,可將相關服務的全部或其中部分分包給其關聯方或第三方提供商,但提供方應依然始終對其履行各完整協議下的義務負有主要責任。

5.6 提供方同意對其關聯方和第三方提供商在本完整協議項下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訂購方可根據本完整協議要求任何或所有提供方及/或其關聯方及第三方提供商提供任何及所有可獲得的救濟。

6. 相關服務的提供和使用

6.1 提供方:

(a) 應根據完整協議的條款向訂購方提供相關服務;

(b) 同意在完整協議下提供給訂購方的相關服務應在非排他性基礎上提供;

(c) 應根據服務條款及服務水平協議實施各項相關服務的服務水平、中斷(計畫內或計畫外), 維護及其他運營事宜的相關流程和工作標準;

(d) 如有可能,應至少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訂購方任何計畫內中斷;

(e) 如果相關服務中斷或中止,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在實際可行前提下給予訂購方盡可能長的通知期,並以最少延誤儘快恢復相關服務的正常運行;

(f) 應保持訂購方知悉最新的、負責訂購方關於相關服務的查詢 (包括但不限於服務品質相關信息及公共網路訪問方式)的相關人員聯繫清單;

(g) 應遵守與相關服務的提供有關的適用法律;

(h) 應確保於期限內, 持有所有為提供相關服務及履行其於所有完整協議項下的義務而需要、且有效的監管許可。 

6.2 各方:

(a) 應盡其合理努力商定相關網路的參數、測試流程(如有)及相關服務實施安排,具體詳情應分別形成文件;

(b) 應根據雙方之間可能不時約定的數量運行其系統與另一方系統之間的線路;及

(c) 除任何完整協議中可能另有約定外,同意自負開支和費用負責:

(i) 在雙方約定的互聯點提供其自身的系統接駁至另一方的系統所需的設施和線路;

(ii) 提供將相關服務提供到互聯點所必需的所有交換機及相關網路的其他設備和系統;

(iii) 在互聯點己方一端提供、安裝、測試、運行並維護所有設備;並

(iv) 根據其不時的容量預測電流,將其流量從交換機傳輸到雙方商定的互聯點所規定的當地傳輸容量的費用。 

6.3 訂購方:

(a) 須遵守使用與相關服務有關的適用法律;

(b) 須確保其具有使用、轉售、再供應或轉租(視乎具體情形而定)相關服務所需的一切必要監管許可;並

(c) 僅可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向任何最終使用者轉售各項相關服務,並且如其轉售任何相關服務,將單方負責處理最終使用者的帳單、故障報告及其他與相關服務有關的投訴或詢問,並且任何轉售不得解除訂購方在任何完整協議項下的義務。

7. 定價和帳單

7.1 作為提供方提供相關服務的對價,訂購方應根據相關完整協議就各項相關服務支付下列相關費用:

(a) 一次性收費;

(b) 月費;和/或

(c) 其他相關費用。

7.2 除非於訂單中另作同意, 否則提供方將就下列各項開具帳單:

(a) 在提供方簽署相關服務的訂單後,提前開具一次性收費帳單;

(b) 按月提前出具月費帳單,並可在計費起始日出具首張帳單,但是:

       (i) 如果計費起始日發生的日子並非某個日曆月的第一天,則首筆月費應減少至相當於上述日曆月在計費起始日後(包含計費起始日)的剩餘天數乘以月費三十分之一(1/30)的金額;及

       (ii) 如果相關服務並不是在某個日曆月的最後一日屆滿或終止的,則該相關服務最後一筆月費為按下述方式計算的金額:

[自上述日曆月的第一天起至相關服務的屆滿或終止日(含首尾兩天)止的天數乘以][每月月費三十分之一(1/30];及

(c) 在費用發生月之後的月初遞延收取的其他費用的帳單。

7.3 在遵守第9條規定前提下,訂購方須遵守下列規定全額支付所有帳單:

(a) 在帳單日起三十(30)日內;及

(b) 以訂單中規定的貨幣。

7.4 提供方向訂購方承諾,在訂購方不時要求的情況下,及時向訂購方提供使訂購方能夠履行其在任何完整協議下義務或為驗證任何完整協議下收取的任何相關費用而可能合理要求的信息和協助。

7.5 完整協議中提及的所有錢款以訂單確定的貨幣計價,並且完整協議下的所有財務交易須以訂單確定的貨幣結算。

7.6 訂購方負責向其自己的最終用戶出具帳單,並可自行酌情決定其向終端客戶提供的相關服務的費用及條件和條款。訂購方應負責支付提供方出具的每份帳單,無論最終用戶是否已支付其使用相關服務的費用。

8. 稅款

8.1 相關費用包含相關稅務機關就本完整協議項下應付金額所徵收的所有適用的稅款(但任何一方的所得稅除外),無論其在本完整協議簽訂之日就存在的還是此後生效的。服務的提供方將支付或以其他形式承擔該完整協議項下的,為提供相關服務或履行提供方的其他義務而需支付的稅款。

8.2 如果訂購方根據所有與相關服務有關的適用法律的規定,從任何完整協議下的任何應付款項中需要代扣或代繳任何稅款,則儘管該完整協議中有任何相反的規定,訂購方在支付該完整協議項下相關費用(或其他費用,包括罰息)時,有權利行使相應代扣代繳義務,訂購方不必向提供方支付的總金額增加或以其他形式向提供方補償上述任何代扣代繳稅款,提供方所收到的金額為相關費用在代扣代繳稅款後餘下的金額。

8.3 各方承諾, 將按另一方不時提出的要求, 及時提供另一方為履行其于完整協議項下的義務或為核實其項下所徵收的相關費用而合理地需要的資料及協助。

9. 帳單爭議

9.1 如果訂購方對任何帳單內的任何專案有合理爭議(帳單爭議),則訂購方應:

(a) 在相關帳單的帳單支付日前支付已開具帳單的相關費用中無爭議的部分,不得作出任何抵消、抵扣、預扣、限制或施加任何條件;

(b) 在收到帳單之日起三十(30)個-自然日內, 以書面,方式通知提供方說明以下與爭議金額相關的事項, (i) 帳單編號;(ii) 爭議金額;(iii) 相關金額存在爭議的具體原因;以及 (iv) 相關 證明文件;並

(c) 有權暫緩支付爭議金額直至相關的帳單爭議依據本第9條得以解決。

9.2 如有帳單爭議,雙方應在收到帳單爭議通知進行調查,盡其合理努力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解決有爭議的金額。如果雙方無法在一段合理時間過後非正式地 (誠意以書面形式)解決帳單爭議,則各有方有權按第23 (爭議解決) 提交相關爭議作解決。

9.3 在帳單爭議解決後,調整額(如有)將適用于訂購方支付下一個月帳單。

10. 互聯、相關服務和服務水平

10.1 經雙方約定,雙方可以其不時約定的方式,在互聯點將其各自的系統連接起來並保持連接。

10.2 各方進一步同意自負成本和費用將其系統的流量轉移至另一方的系統,並依照某一完整協議的條款和條件提供相關服務。

10.3 提供方同意根據服務水平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如果提供方未能達到任何服務水平,提供方須向訂購方支付服務費用減讓。

11. 運營和商務事宜

11.1 任何一方均不對另一方在任何完整協議下的電信服務、電話接駁或傳輸的流量的安全性承擔責任。任何一方對該等通信、連接或流量的安全性均不負有任何責任,亦未做出任何陳述或保證。

11.2 各方自行負責其系統的安全運營,並應在其操作並執行任何完整協議過程中採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確保其系統不會:

(a) 對另一方的相關人員或最終用戶的安全及健康帶來危險;或

(b) 損害、干擾另一方系統的運行或使其惡化。

11.3 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另一方的全部或部分系統上安裝的設備進行維護或維修。各方應遵守另一方為使任何完整協議生效而就該等設備做出的任何及所有必要的合理指示。

11.4 一方就任何完整協議而提供的所有設施和設備應始終是該方的財產,並構成該方系統的一部分。

11.5 雙方就相關服務的開展和提供所適用的技術標準和操作方法,須符合所有適用法律的規定,包括任何相關監管機構的規章制度、國際電信聯盟電信標準化部門建議書及其不時修訂的版本。

12. 驗收和測試

12.1 在相關服務的訂單簽署後,提供方應在相關服務視為準備就緒可投入使用時立刻書面通知訂購方。除非雙方之間另有約定,否則訂購方從上述通知之日起有十四(14)日時間(測試階段)自負成本和費用測試相關服務,並且訂購方應在測試階段內通知提供方相關服務是否實質性不符合服務條款、服務水平協議和/或某一訂單所載的相關技術規格。

12.2 如果:

(a) 提供方未在測試階段內或結束後收到訂購方的任何書面通知,則應視為訂購方接受了相關服務,並且服務起始日應為測試階段屆滿的翌日,而提供方應在該日向訂購方提供相關服務可用通知;或

(b) 提供方在測試階段內或屆滿前收到訂購方的實質性不符合通知,則提供方應及時自負成本和費用採取必需的合理行動,糾正及補救相關服務的任何該等不符合之處,並應在糾正後通知訂購方新的服務起始日。

13. 遵守適用法律和監管許可

13.1 各方應確保:

(a) 其取得其履行在某一完整協議下的義務所必需的所有監管許可,並維持其效力; 

(b) 其遵守並始終遵守所有相關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根據其所在司法管轄區相關電信法律所授予的任何適用的監管許可;且

(c) 其依照適用的監管許可提供和/或使用相關服務,並且不得為任何非法或未經授權的目的而使用相關服務。

13.2 如果一方不遵守任何適用法律或未取得必要的監管許可,則另一方不應對其未能遵守其在某一完整協議下的義務而承擔任何責任。

13.3 對於因一方未遵守任何適用法律或未取得必要的監管許可而導致另一方發生的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索賠、損失、損害、費用和開支,該方同意賠償另一方並使另一方始終獲得充分賠償。

14. 相關服務的中止

14.1 在下列情形下,提供方可隨時中止向訂購方提供各項相關服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a) 提供方有權依據能歸因於訂購方所導致的原因, 終止相關完整協議;

(b) 提供方有理由認為且有充分證據表明,訂購方或其客戶或終端客戶對該項相關服務的任何濫用或不端行為對提供方的相關網路、設施或其他財產造成實質性損害;

(c) 提供方有義務作出相關行動以遵守適用法律或政府、緊急服務組織或其他主管監管機構的命令、指示或要求;

(d) 提供方有理由認為且有充分證據表明,如不中止相關服務將對人身或設備造成威脅;或

(e) 提供方由於任何計畫外中斷或超出提供方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而需要修理其相關網路或網路設備的故障。

14.2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在合理可行情況下,提供方將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訂購方其中止任何相關服務的意向。在切實無法合理作出該提前通知情況下,提供方將在合理可行前提下儘快通知訂購方相關服務中止。

14.3 在某項相關服務根據第14.1(c)14.1(d) 14.1(e)條中止的情況下,提供方應盡其合理努力儘量減少中止,並應確保中止期間保持在情況所允許的最短時間內,並且訂購方無義務支付中止期間內相關服務的月費。

15. 終止

有因終止

15.1 如果一方實質性違反相關完整協議下的條款, 條件, 陳述,承諾或保證(視乎具體情形而定),並且該違約行為並未在違約一方收到要求補救的通知後三十(30)日內加以補救,則另一方可終止相關完整協議。

15.2 如果發生長期中斷的情形,訂購方有權提前三十(30)天書面通知提供方而終止相關完整協議。 

任意終止

15.3 在屆時的服務初始期或服務續約期 (視乎具體情形而定) 屆滿之前,  訂購方可經向提供方發出三十(30)天書面通知後, 任意終止一份完整協議。

因破產終止

15.4 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遭遇破產事件時通知另一方而立刻終止任何及所有完整協議。

因不可抗力情形終止

15.5 如果不可抗力情形已妨礙某一完整協議的履行,或令對方無法履行其在某一完整協議下的義務持續超過20個工作日的,任何一方可終止該完整協議。

因控制權變更終止

15.6 如果任何人取得或同意取得另一方的控制權,則任何一方(有權方)可經通知該另一方而立刻終止完整協議及任何或所有完整協議,並無需進一步承擔責任。為避免疑義,控制變更事件包括下列事件

(a) 通過單筆或系列相關交易發生控制權變更;

(b) 另一方的所有或實質性所有資產被任何協力廠商收購;

(c) 另一方與其他實體合併,或併入其他實體形成新的實體;或

(d) 另一方通過剝離、公開發行或出售予協力廠商的方式處置其負責提供相關服務的部門,

在上述情形下,另一方應儘快通知有權方任何引發有權方根據第15.6條享有終止權的收購或收購協議,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在遵守適用法律規定前提下),在引發該權利的協議之日起十(10)個工作日內通知有權方。

因監管原因終止

15.7 在下列情形下,任何一方可立刻終止任何或所有完整協議:

(a) 任何適用法律有此規定;

(b) 任何適用法律和/或任何適用隱私法律變更,可能導致提供方履行其在任何完整協議下的義務的能力被禁止或限制,或導致任何完整協議或其項下的任何主要義務無法強制執行或與適用法律和/或任何適用隱私法律相悖;

(c) 任何適用的監管機構要求終止該完整協議;或

(d) 根據完整協議(就提供方而言)提供的相關服務、或(就訂購方而言)使用或轉售相關服務所需要的監管許可, 非因該監管許可持有方的過錯而被吊銷、撤銷、中止或屆滿。   

需要終止通知

15.8 即使本完整協議有任何相反規定,除非提供方首先簽署及以訂購方指定的格式和相關完整協規定的方式向訂購方送達要求的終止通知列明(其中包括)相關信息(包括詳述終止事件、該事件發生的日期、提供方所依賴的相關終止條款、將予終止的相關服務和完整協議以及終止日期),否則提供方不得終止完整協議。

終止費

15.9 如果某完整協議因下述情況被終止:

(a) 被提供方根據第15.1, 15.415.6條終止;或

(b) 被訂購方根據第15.3條終止某一完整協議。

則除了根據第15.9b)條支付任何未付費用以外,訂購方還必須向提供方支付終止費。

終止的後果

15.10 某一完整協議(視乎具體情形而定)一旦屆滿或經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終止:

(a) 經一方要求,另一方須將該方的所有保密信息予以銷毀,或歸還給該方;

(b) 受制於第9 (帳單爭議) , 訂購方須支付全部未付的相關費用及尚未支付的帳單;

(c) 在某一完整協議終止的情況下:

(i) 所有其他完整協議應繼續全面有效,除非且直到該等完整協議本身被終止;且

(ii) 雙方將及時向對方歸還任何為對方及其關聯方或第三方提供商所有的、為該完整協議而提供給該方的設備及其他財產;

(d) 一方已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及

(e) 終止後,第6, 15.9,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6.16條將繼續有效。

16. 責任限制

16.1 在不違反第16.2條和第16.4條規定的前提下,對於提供方就下列各項而遭受的或發生的相關損失,訂購方對提供方承擔的最大責任(不論是合同或侵權方面(包括但不限於出於疏忽或其他原因所致))為就某一完整協議下的各項相關服務而言,應以在該完整協議服務初始期中訂購方根據該完整協議所支付的全部金額總額的【100%】為限,但是,如果雙方就該完整協議商定了服務續約期,則訂購方對提供方就完整協議下的各項相關服務而遭受的或發生的相關損失所承擔的最大責任應以在該完整協議服務續約期中訂購方根據該完整協議所支付的全部金額的100%為限。

16.2 任何完整協議中的任何規定不應限制或排除任何一方對下列各項引發的任何相關損失的責任:

(a) 疏忽所致的人員傷亡;

(b) 欺詐性虛假陳述或欺詐;

(c) 違反第1719條;或

(d) 在適用法律項下不得限制或排除的任何其他責任。

16.3 在遵守第16.2條規定前提下,任何一方均不根據或就任何完整協議而對任何間接損失負責(不論是合同或侵權方面(包括但不限於出於疏忽或其他原因所致))。

16.4 一方對另一方在第16.5條下的相關損失所承擔的責任,不受上文第16.1條的限制。

16.5 對於一方(受償方)因下列原因而遭受或發生的任何相關損失,另一方應賠償:

(a) 受償方相關人員的人員傷亡;和/或

(b) 受償方的有形財產受損,

前提是上述損失系賠償方在某一完整協議(視乎具體情形而定)項下的疏忽直接所致。 

16.6 除完整協議明確所載者外,任何一方均不對另一方承擔任何責任。提供方在履行本完整協議過程中有義務行使合格電信運營商的合理技能和審慎。

17. 保密

17.1 各方應:

(a) 對另一方及其高級職員、員工、代表、關聯方及任何第三方提供商(統稱為其代表)的所有保密信息(包括任何完整協議的存在這一事實)(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並應促使其代表對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b) 對另一方的保密信息採用該方為避免其自己的保密信息遭受未經授權披露而通常採用的同等審慎程度(其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遜於合理的審慎標準);

(c) 其自身並應促使其代表僅在履行其在任何完整協議下的義務中使用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並且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不得進一步披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且

(d) 僅向其代表披露其履行任何完整協議下的義務所嚴格需要的另一方的保密信息。

17.2 本第17條的義務不適用於下列任何信息:

(a) 根據下列各項規定而披露的信息:

(i) 適用法律和適用隱私法律;

(ii) 對披露方具有許可權的任何監管機構的要求或建議;或

(iii) 任何相關證券交易市場的規則,

但是,在上述各情形下,披露方應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及時通知另一方其披露要求,並配合另一方為避免或限制披露而採取的合理行動和要求;

(b) 在另一方或其關聯方披露時,接受該資訊一方不具有保密義務且早已獲得該信息;

(c) 在披露之時早已為公共所知的信息,但因違反任何完整協議所致者除外;

(d) 未經接觸另一方或其任何關聯方的保密信息而獨立開發的信息;或

(e) 為某一完整協議或根據任何完整協議簽訂的任何其他文件引起的任何仲裁或司法程式之目的而披露的信息。

17.3 本第17條的任何規定並不限制任何一方:

(a) 向其顧問、法律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審計師及銀行披露任何完整協議或任何保密信息;或

(b) 向任何經許可的完整協議受讓方披露存在任何完整協議這一事實以及任何完整協議的條款和標的,

但是,在上述各情形下,披露須在不遜於本第17條所載保密條款的嚴格程度的保密條款下做出。

18. 保證

18.1 各方向另一方陳述、保證並承諾如下:

(a) 該方根據適用法律有效組建並正式登記,有權開展其在起始日所開展的業務;

(b) 各完整協議一經簽署,對其締約一方構成有效且具有約束力的義務,並應可根據其條款強制執行;

(c) 各完整協議的簽署、交付和履行並不違反任何對該方具有約束力的協議、承諾、判決或法院令的條款;

(d) 該方具有達成並履行其在各完整協議下義務的權力、行事能力和許可權;且

(e) 不存在任何可能對各方簽署各完整協議或履行其在各完整協議下的義務能力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待決、可能或擬定索賠、訴訟、法律程式、仲裁、調查或重大爭議。

19. 數據隱私

19.1 為本第19條之目的,各完整協議中未定義的任何術語和表述應具有適用隱私法律中規定的含義。

19.2 19.3條的規定應僅適用於以下情況:

(a) 提供方被要求在提供相關服務時代表訂購方(作為資料控制方或資料使用者或同等身份)處理個人資料;及

(b) 對於相關處理活動, 適用隱私法律有所規定。

19.3 受限於第19.2條的規定,雙方確認,就各完整協議項下處理的所有個人資料而言,訂購方為資料控制方或資料使用者(或同等身份),提供方為資料處理方(或同等身份)。提供方應:

(c) 根據各完整協議並僅根據訂購方的記錄在案的書面指示, 僅代表訂購方處理該等個人資料,且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該等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訂購方對該等個人資料的任何識別以及該等個人資料的相關性質)、使用或為任何其他目的以任何其他形式來處理該等個人資料;

(d) 關於從歐洲經濟區內部向歐洲經濟區之外、英國或國際組織轉移個人資料, 若提供方須遵守適用法律及/或適用隱私法律下任何個人資料轉移的要求, 而這些要求是訂購方也需要遵守的, 則提供方應在進行任何跨境資料轉移活動之前, 及時將該等法律要求告知訂購方;

(e) 在開始任何處理活動之前,如果提供方合理地認為訂購方向提供方發出的任何指示違反了任何適用隱私法律,應通知訂購方;

(f) 確保提供方的所有員工和分包商都被授權處理個人資料,且他們:

(i) 就該等個人資料承擔有約束力的保密義務;及

(ii) 僅根據訂購方的指示處理該等個人資料(除非適用法律及/或適用隱私法律另有要求);

(g) 在考慮技術發展水準程度、實施成本、處理的性質、範圍、背景和目的,以及個人資料的性質對資料主體可能產生的風險的情況後,實施經訂購方審核及批准的適當技術和組織措施,以避免遭到未經授權或違法處理個人資料的風險, 及個人資料的意外損失或損毀, 相關措施應該跟前述風險原因所造成的損失、以及需予以保護的資料的性質互為恰當, 且應涵蓋能確保與風險相適應的安全水準,包括在適當範圍內考慮:

(i) 個人資料的假名和加密; 

(ii) 確保處理系統和服務的持續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彈性的能力;

(iii) 出現物理或技術事故時,及時恢復個人資料可獲得性和可訪問性的能力;及

(iv) 定期測試、評估和評定為保證處理安全而採取的技術和組織措施的有效性的流程;

(h) 僅在以下任一情況下聘用另一處理機構: 

(i) 根據第25.11條(轉讓和分包)獲允許或作為提供方的關聯方;或

(ii) 經訂購方事先特別書面授權(且訂購方特此承認並授權在起始日之前向訂購方提供的服務中涉及的對任何處理機構的聘用,但前提是,該等服務在實質上等同於相關服務),

而且在每種情況下,提供方及相關資料處理機構均通過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獨立書面協議,將與本第19條中規定的資料保護義務相同的義務施加予該資料處理機構,但前提是,如果該資料處理機構未履行其資料保護義務,提供方仍應就該資料處理機構義務的履行向訂購方承擔全部責任;

(i) 在每種情況下,按訂購方的合理要求:

(i) 採取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協助訂購方,回應資料主體在適用隱私法律項下提出的訪問、更正、刪除或攜帶個人資料,或對其個人資料的處理進行限制或對處理提出異議的要求;

(ii) 協助訂購方確保遵守訂購方在適用隱私法律項下的安全、資料洩露通知、隱私影響評估和監督機構諮詢義務,同時考慮到處理的性質和提供方可獲得的信息;

(iii) 在知悉個人資料違規事件後相應通知訂購方, 不應延遲;

(iv) 在結束提供相關服務時,刪除或向訂購方退還所有個人資料和現有副本(除非適用法律及/或適用隱私法律要求提供方保留個人資料),但前提是,如果訂購方在結束提供相關服務時未提供指示予提供方,則提供方應在適用隱私法律規定的一個或多個法定保留期屆滿時刪除相關資料;及

(v) 向訂購方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允許並協助訂購方或訂購方委任的審計師所進行審計和檢查,前提是,此為提供方能證明訂購方已根據各完整協議遵守適用隱私法律所規定的義務所需。

19.4 訂購方應遵守適用隱私法律的所有適用要求,並確保其擁有必要的法律理據以便能夠在各完整協議的期限內和目的範圍內, 確保可以合法地處理及向提供方轉讓個人資料。

19.5 提供方確認及同意將填妥本通用條款附錄1資料處理附錄)載明提供方在各完整協議項下進行的資料處理的性質和目的,以及個人資料的類別和個人資料所包含資料主體的類別, 並將之加入到訂單作為附件。

19.6如果適用隱私法律要求雙方就各完整協議擬議的個人資料處理訂立資料處理協議,雙方應誠信協商並達成適當協議。

20. 制裁和出口管制

20.1 各方陳述、保證並承諾,該方不得開展有合理可能導致違反任何適用于本主服務協議下的各方或活動的相關制裁的協議、安排、做法或行為。各方進一步確認並同意,為第15.1條之目的,一方如未遵守本款規定,應構成對完整協議不可補救的實質性違約。

20.2 即使有任何其他規定,各方均無需根據本主服務協議採取任何構成違反相關制裁的行為,或有合理可能使任何一方面臨被指定為被制裁對象的風險的行為。

如果在本主服務協議有效期內,任何政府機構頒佈任何法律或法規、施加任何要求或限制或採取任何其他行動,且根據訂購方的自行判斷認定該政府機構的相關行動導致訂購方無法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訂購方有權根據第 15.7 條單方面終止本主服務協議。

20.3 提供方陳述、保證並承諾如下:

如果根據任何完整協議或諒解書轉移或提供給訂購方的任何物品由於其來源、內容或生產方式使其受美國《出口管理條例》或任何其他出口管制條例或許可制度的管轄,則提供方將向訂購方提供美國分類(出口管制分類號,英文為ECCN)和訂購方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出口管制信息。

20.4 為本第20條之目的,相關制裁指:

(a) 根據任何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實施的聯合國制裁;

(b) 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工業和安全局(BIS)、其他美國財政部或商務部下屬機構、或美國國務院管理的美國制裁及出口管制;

(c) 根據共同立場通過的歐盟理事會或委員會規則或決定,為進一步實施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而通過的歐盟限制措施;

(d) 英國財政部、出口管制機構或英國的任何其他政府機構或部門管理的英國制裁;

(e) 中國商務部、外交部和任何其他中國政府機構或部門管理的中國制裁和出口管制;及

(f) 適用于任何一方或本協議下任何活動的任何其他經濟制裁或出口管制法律法規。

21. 合乎道德的業務慣例/反賄賂

21.1 各方陳述、保證並承諾,該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任何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國有企業、政黨(或政治職務候選人)、私有實體或上述實體的任何員工、高級職員或代表做出或許諾做出任何在所有與反賄賂相關的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反海外腐敗法》、英國《賄賂法》、香港《防止賄賂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構成賄賂、回扣或非法支付的支付或饋贈。

21.2 在不限制上述規定的一般性原則前提下,各方進一步陳述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該方均不得就完整協議下提供/或收到的相關服務,為影響某人的行為或決定,為取得或保留業務,或為取得不正當競爭優勢,而要求、促使或授權任何協力廠商要求或促使任何賄賂、回扣或非法支付。各方同意遵守所有與反賄賂相關的適用法律,並進一步同意,為第15.1條之目的,一方不遵守本條規定應構成對完整協議無法補救的實質性違約。

22. 競爭法

22.1 各方陳述、保證並承諾,該方不得做出任何等同於違背所有相關競爭法(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反壟斷法和相關法規)下禁止行為的協議、安排、做法或行動。各方進一步確認並同意,為第15.1 之目的,一方不遵守本條規定,應構成對完整協議無法補救的實質性違約。

22.2 為本條之目的,競爭法指任何司法管轄區管轄個人或公司的限制性或其他反競爭安排或做法(包括但不限於卡特爾、定價、轉售定價、市場瓜分、串通投標)、限制支配性或壟斷性市場地位及控制收購或合併的全國性直接有效的法律。

23. 爭議解決

23.1 因本完整協議(包括其存續、有效性、解釋、履行、違約或終止)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異議或索賠,或與因其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非合同義務有關的任何爭議(相關爭議)應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中心),根據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通過仲裁予以最終解決。 

23.2 本仲裁條款適用香港法律,仲裁地點為香港。仲裁程式以中文進行。

23.3 儘管有第23.123.223.3條的規定,本完整協議的任何規定並不妨礙任何一方在需執行其在本完整協議下的權利時,向任何具有適當管轄權的法院尋求緊急臨時救濟。為此,任一方不可撤銷地同意,香港的法院對上述申請具有非排他性管轄權。

24. 法律文書送達代理人

24.1 提供方應始終在香港法律程式或與本完整協有關的任何其他法律程式過程中聘請法律文書以及任何其他文件送達代理人。上述代理人的稱號及位址應該在相關訂單中列明,且送達該等代理人屆時位址的任何賠償申請書、判決或其他法律程式通知將被視為有效送達提供方。提供方不可撤銷地承諾不會撤銷上述代理人的代理權,且如訂購方出於任何原因要求提供方撤銷代理權,提供方應立即聘請地址位於香港的另一名代理人,並告知訂購方。如提供方在訂購方提出上述要求後未能聘請另一名代理人,訂購方應有權立即代表提供方聘請一名代理人,相關費用由提供方承擔。

25. 其他規定

知識產權

 25.1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無理拒絕或延遲給予該同意),任何方均無權在任何市場行銷、推廣或者廣告材料或活動中使用另一方或其關聯方的商標、服務標識、公司、業務或商號, 或以其他方式提及另一方。

 25.2在不違反第25.4條規定前提下,在雙方之間,,提供方應擁有與提供服務相關之所有知識產權的全部權利、所有權和利益。

 25.3在不影響第25.4條情況下,對於以下知識產權,提供方授予訂購方   全球範圍內免版稅、非獨家、不可轉讓(根據第24.9條對本主服務協議轉讓的情況除外)、可進行分許可的許可: 

(a)   提供方(或其任何關聯公司)擁有的所有知識產權;以及 

(b)   提供方在向訂購方提供服務過程中、或因其向訂購方提供服務而使用、依賴或向訂購方提供的、或存在于提供方因提供任何服務而為訂購方獲得、或促使為訂購方開發之任何材料(包括軟體)中的知識產權,

前提是該些知識產權為訂購方根據相關協議於服務初始期或任何服務續約期間獲得服務所必需、或為訂購方獲得服務之目的。 

 25.4提供方特此將提供方或其任何關聯公司擁有之所有轉讓性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利益讓渡給訂購方(若適用,通過轉讓將來權利方式)、或促使上述轉讓於以下較晚時間自動生效:(i)適用服務提供之時;或(ii)每一該等知識產權形成之時,該等轉讓將自動生效,無需訂購方採取任何行動、進行任何選擇或發佈任何通知。 

 25.5提供方應採取並實施、或安排採取並實施訂購方認為對優化第25.4條項下轉讓性知識產權之權利、所有權和利益所必需或合理的任何必要行動、文件或事項。 

 25.6 提供方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豁免、並促使所有相關個人豁免(受益方為訂購方及其被許可人、分被許可人和受讓人或所有權繼承人)提供方根據在全球任何地方不時生效之適用法律于現在或未來可能享有之所有精神權利(以及在全球任何地方之任何類似權利)。 

 25.7提供方應賠償訂購方(或其任何關聯公司)發生的、因協力廠商申索或訴訟(即根據第25.3條許可給訂購方之任何知識產權、或根據第25.4條讓渡給訂購方之轉讓性知識產權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知識產權,就本第25.7條而言,包括商標、服務標識、標識權、商號、表徵權、以及假冒起訴權(包括與商標相關的商譽)、不正當競爭起訴權,在每一情況下,無論是在合同、侵權或其他方面)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負債或費用(每一情況下,無論何種性質),並應使訂購方(及其關聯公司)免於受到該等任何損失、損害賠償、負債或費用之損害。

25.8 不可抗力

(a) 在不防礙第15.5條的終止權利的前提下, 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情形而延遲履行或無法履行其在某一完整協議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並不構成對該完整協議的違約,亦無須對該延遲或無法履約承擔責任。在上述情形下,履行受影響義務的時間將相應延長,時長相當於不可抗力情形導致的延遲時間。

(b) 被妨礙履行其義務的一方應在獲悉該事件後七 (7)個工作日內, 將不可抗力情形書面通知另一方。如果受影響方未能在前述時限內將發生不可抗力情形通知另一方,則該方于其後應無權將該事件視為不可抗力情形, 而作為未履行的理由。如果雙方均知悉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受影響方由於不可抗力情形無法通知另一方,則此義務不適用。

25.9通知

(a) 根據某一完整協議發出的或與之相關的通知,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發送至本通用條款和條件開頭所載的或根據本第25.3條另行書面通知另一方的地址。任何通知在下列情況下應為正式送達:

(i) 如該通知由專人交付,則一經交付視為送達;

(ii) 如該通知由預付郵資或掛號信寄送,則為寄出後四十八(48)小時視為送達;

(iii) 如該通知由商業快遞交付,則為快遞送貨簽收單簽字當日當時視為送達;或

(iv) 在遵守第25.3(b) 條規定且該通知的複本已根據第25.3(a)(ii)條的規定通過郵寄發送的前提下,如該通知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則傳輸之時視為送達,但是如果該通知是收件人所在地17:00後發送的,則應視為已于收件人所在地的下一個工作日送達。

(d) 訂購方確認並同意,提供方就接受度測試、服務水平和服務費用減讓所出具的通知,將僅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並且對於任何該等通知,提供方無須根據第25.3(a)(iv)條郵寄通知複本以示正式送達。

25.10 變更

除某一完整協議中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完整協議的任何變更唯有以書面形式並經雙方(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方為有效。

25.11 轉讓和分包

在遵守第5.5條規定前提下,各完整協議僅適用於雙方。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該同意不得無故拒絕或延遲),任何一方均不得將其在某一完整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加以轉讓、替換、讓渡、抵押、設置擔保、分包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任何違背本條規定的權利或責任的轉讓企圖,應為無效。

25.12完整協議

所有完整協議構成雙方之間就其標的所達成的全部協議,並替代並取消雙方之間之前就完整協議標的所做出的書面或口頭草稿、協議、安排及諒解。

25.13可分割性

(a) 如果任何法院或具有管轄權的機構認定某一完整協議的任何條款(或任何條款的任何部分)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則該條款或該部分在所需範圍內視為被刪除,並且完整協議(視乎具體情形而定)其他條款的效力和可執行性不應受到影響。

(b) 某一完整協議如有任何無效、不可執行或不合法的條款因其中部分被刪除而有效、可執行或合法,則雙方應誠意磋商修訂該條款,以便其經修訂後合法、有效並可執行,並且在最大程度上實現雙方的原本商業意圖。

25.14棄權

一方不行使或延遲行使其根據某一完整協議或法律提供的任何權利或救濟,並不構成其對該項或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的棄權,亦不影響或限制其進一步行使該項或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該方單次或部分行使該項權利或救濟並不影響或限制其進一步行使該項或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對某一完整協議下任何權利或救濟的棄權,唯有採取書面方式方為有效。

25.15第三方權利

非任何完整協議主體之人無權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623章)等法律強制執行該完整協議的任何條款。

25.16非排他安排

任何完整協議中的規定並不削弱、限制或影響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簽訂類似協議或以其他方式相互競爭。

25.17 不構成合夥或代理關係

任何完整協議中的規定無意或不應視為在雙方之間形成任何合夥或合資關係,或使一方成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授權一方為另一方或以另一方名義做出或達成任何承諾。

25.18進一步保證

為使各完整協議全面生效,各方自身應並應盡一切合理努力促使任何必需的協力廠商封緘並交付合理所需的文件,並從事合理所需的事項。 

25.19副本及電子簽名

(a) 完整協議(包括每一訂單、服務條款和服務水平協議)可簽署若干份,每一份經簽署後構成原件副本,共同構成同一份完整協議。

(b) 為本完整協議生效之目的(包括每一訂單、服務條款和服務水平協議),

(i) 簽字頁掃描件或傳真件應視為與原件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及

(ii) 各方同意,本完整協議生效之目的(包括每一訂單、服務條款和服務水平協議)可以電子簽名方式簽署,而且在符合適用法律的上述文件中所示的任何電子簽名應被視為原有簽名。

25.20語言

(a) 本通用條款及每一完整協議以中文寫就。如本通用條款或任一完整協議被翻譯為其他語言,以中文版本為准。

(b) 在本通用條款及每一完整協議項下出具的通知應為中文。所有其他在本通用條款及每一完整協議項下提供的文件均應為中文,或者伴有中文翻譯。如該些文件被翻譯為其他語言,以中文版本為准。

25.21公告/名稱使用

任何一方:

(a) 不得就某一完整協議或雙方在某一完整協議下的關係發佈公告或新聞稿,但是適用法律、任何監管機構另行規定,或者雙方另行書面協議約定者除外;或

(b) 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該同意不得無故拒絕),不得在任何推廣或廣告資料、聲明、文件、新聞稿或廣播中使用另一方的名稱、標識、商號、服務標識、商標或印刷資料。

25.22管轄法律 

完整協議及在完整協議項下簽訂的所有文件(包括每一訂單、服務條款和服務水平協議)應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據其解釋和執行。

 


附錄1

資料處理附錄

1. 標的、性質及目的

處理的內容及處理目的如下:

[指示: 本項需要按每一個案的情況填入相關服務的概括情形 例如: “為向客戶提供移動語音服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期限

處理資料的期限,應與[*]項下提供相關服務的期限相同。

 

3. 個人類型 

所處理的個人資料涉及以下個人類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個人資料的類別 

所處理的個人資料由以下類型構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特別類型個人資料的種類

所處理的特別類型個人資料包括以下種類:

[指示: 由提供方為提供相關服務而收集的、尤為敏感的個人資料類型應在本項中列出, 例如: 關於個人種族、種族起源、政治、宗教、工會會藉、遺傳、生物識別 (用於身份識別目的) 、健康狀況、性生活、或性取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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