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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PL/IPLC服務的服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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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6月16日起生效

 

本服务条款列明了专门适用于公司根据已签署的订单(“订单”)向客戶提供国际以太网专线 (IEPL)服务/ 国际专线业务(IPLC)(“本服务”)的条款和条件,本服务条款构成就本服务订立的完整协议(见服务协议中的定义)的一部分。


除以下另有定义,本服务条款中的词语和表述具有与服务协议及服务水平协议(视情况而定)中的词语和表述相同的含义。

 

订单将明确何种服务以及何种选项将适用。

 

本服务条款严格限于本服务的提供,不适用于公司根据相關完整协议可能向客戶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

 

1 释义

在本服务条款中,除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含义如下:

驗收標準 指在24小时内,比特误差率测试所返回的结果小于0.05%;

额外费用指:

(a) 若内部布线、专用中继、内部中继、通行费、客戶端设备费及/或大楼管理办公室、数据中心征收的任何适用费用等项目;及

(b) 订单中列明的其他额外收费(如有);

公司网络指公司及其关联方的网络;

紧急维指定期维护以外的维护;

“国际电联”指国际电信联盟;

“国际电联建议”指国际电联的电信标准化部门不时制定的行业建议;

服务准备完成日期RFS日期指公司通知客戶本服务已安装完成并准备接受测试的日期;

約定維修指公司在其标准维护窗口期间所进行的维护;

服务续约期指每轮为每一(1)个 月的连续續約期限;及

服务初始期指订单中列明的本服务的初始期间;或者若订单中未列明,则为十二(12)个月的初始期限。

 

2 服务描述与概述

2.1 本服务利用公司网络及第三方提供者的全球传输网络(视情况而定)向跨境及跨区域客戶提供完全透明的POP至POP、POP至终端、或终端至终端的国际以太网专线服务。

2.2 公司基于国际电联建议确定的独立标准设定本服务的服务参数。

2.3 订单列明了本服务相关的类型,包括线路使用、线路类型、相关的接口及带宽。

3 服务性能与地点

3.1 公司将根据本完整协议向客戶提供本服务。

3.2 订单将包括作為本服务提供地的公司或客戶所在地点(或客戶所在的第三方地点)(场地)的详细信息。

3.3 一旦本服务安装完成,则客戶将负责本服务迁移费用。

4 服务开始及期限

4.1 每项服务将在计费起始日开始計費,并在服务初始期及服務續約期内持续提計費,除非根据服務協議及相關完整协议提前终止。

4.2 除非:

4.2.1 一方在服务初始期到期前至少三十 (30) 天发出终止服务的通知;或者

4.2.2 双方另行以書面约定延續服務初始期,

否则服务初始期将自动按服務续約期延續,直至一方在任何服务续约期间届满前至少三十(30)日通知终止本服务。 

5 安装验收测试

5.1 客戶将在服务准备完成日期后的三(3)个日历日内进行测试以确定本服务是否符合驗收標準(“验收测试階段”)。

5.2 如果在验收测试階段届满之时未接到客戶的书面通知,则客戶将被视为已经接受本服务。计费起始日为以下二者中的较早发生者的后一日:

5.2.1 客戶確認接受本服務;或

5.2.2 验收测试期届满,

(“计费起始日”)。

5.3 如果客戶在验收测试階段内通知公司本服务不符合驗收標準,公司将立即采取合理行动纠正本服务中任何不符之处,并且第5.1条和第5.2条将适用。

 

6 设备

6.1 在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或其关联方或第三方提供商在场所提供网络终端装置或数据终端装置(合称“相關设备”)。

6.2 相關设备在任何时候始终为公司或其关联方或第三方提供者商的专有及排他财产(视情况而定),除根据相關完整协议享有的安静占有和使用相關设备的权利外,客戶对于相關设备不享有任何利益或权利。

6.3 若客戶拆除或损坏相關设备,则公司将根据相關设备在损坏之前的价值向客戶开出账单(合理损耗除外)。

7 服务费用变更

7.1 公司有权自服务初始期或前一个服务续约期届满后紧随的任何服务续约期开始起,按百分之十(10%)的幅度调升相关费用及/或額外收费,但前提是公司应在服务初始期或前一个服务续约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届满前至少30日书面通知客户该等调整。

8 客戶的义务

8.1 客戶必须:

8.1.1 就安装本服务自費向公司合理地進行配合,包括:

(A) 准确填写包含详细标界资讯和其他现场连络人名单的订单,并完成公司提供的必要的技术调查问卷;及

(B) 为相关服务的提供及遵守公司关于相关服务安装规范,在指定场所及其他相关的客户或第三方场所进行合理的筹备工作;

8.1.2 在一切合理时间,允许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全面不受限制地进入并使用指定场所以及安装、测试、操作、维修及以其他方式履行相关服务合理所需的其他有关场所和设备,包括就进入并使用公司在指定场所提供相关服务所需的任何通道、管道及设备用房作出安排;;

8.1.3 提供一切合理协助,以定位及纠正任何服务水平失效,无论过失方是公司或任何第三方;

8.1.4 配合公司并向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履行过程中合理要求的任何信息,并确保该等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无误;并且

8.1.5 采取任何合理必要的措施确保公司相关人员驻留指定场所及任何其他客户或第三方场所期间的安全。

8.2 除上文第8.1条規定外,客户应当按照公司的规格,就操作和维护用於向指定場所提供相關服務的設施, 免费向公司必要设备、保护装置、场地、管道、通风设施、空调和电力(如适用)。该等场地、管道和电力应当及时合理地提供给公司、其关联方和/或第三方供应商(视具体情况而定)。客户将负责维护设备用房及相关设施、管道和通道,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并为上述各项投保火险、盗窃险、破坏公物险及其他人身伤亡险。经公司要求,客户应自费调整、更改、改动、修理或更换设备。客户还将负责确保设备用房及相关设施、管道及通行权的使用符合一切适用法律、政府条例及法规、任何完整协议的任何规定、双方的任何其他协议的规定以及公司在秉诚行事前提下对公司设施及服务的所有使用者统一执行的任何合理规则,但是在任何情况下,该等规则不得对客户获得或享受根据某完整协议提供的相关服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 维护管理

9.1 若公司进行的任何维护可能影响本服务,则公司应尽其合理努力以下列方式将维护计划通知客戶的指定代表:

9.1.1 在約定維修前至少五(5)个工作日通知;及

9.1.2 在紧急维修前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發出通知。

9.2 在收到公司約定維修通知起一(1)个工作日内,客戶可以联络CTNOC就所提议的定期维护时间提出反對,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但无义务)尽其合理努力将約定維修另行安排至双方同意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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