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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6月16日起生效
就本服务协议第 1.2(a)条而言,并仅限于当本服务协议适用于下面第II栏所列的当地司法管辖区的相关管辖法律管辖的情况下,则第 I 栏所列本服务协议的条文, 应被视为并入本服务协议(如果是新条款)或被第III栏所列的相应内容取代:
第I栏 | 第 II 栏 | 第 III 栏 |
本服务协议条款 | 当地司法管辖区 | 条款内容 |
19.14 | 哈萨克斯坦 | 19.14语言 (a) 本服务协议及每一完整协议需同时以俄文/哈萨克文(见附件 5 或经双方另行书面采纳)及中文写就。如本服务协议或任一完整协议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以中文版本为准。 (b) 在本服务协议及每一完整协议项下出具的通知需同时为俄文/哈萨克文及中文。所有其他在本服务协议及每一完整协议项下提供的文件均应同时为俄文/哈萨克文及中文,或者伴有中文翻译。如该些文件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以中文版本为准。 |
19.16 (新增条款) | 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和缅甸 | 19.16印花税 双方应自行承担与本服务协议有关及附带的成本和费 用。客户应承担与本服务协议有关的印花税。 |
11.10 (新增条款) | 越南 | 11.10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客户违反了本服务 协议和/或每一完整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在不影响本 服务协议和/或每一完整协议项下任何条款赋予的任何 权利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向客户提出以下索赔: (i) 违约金,上限为被违反合同义务价值的 8%, 作为违约赔偿金;以及 (ii) 支付因客户违约造成的损害和损失赔偿。 |
10.7 (新增条款) | 印度尼西亚 | 10.7 本服务协议或每一完整协议若根据其自身条款终 止时,无需寻求法院命令,双方特此同意放弃适用 《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 1266 条,即无需寻求法院批 准即可终止本服务协议或每一完整协议。 |
19.14(c) (新增子条款) | 印度尼西亚 | (c) 根据印度尼西亚关于国旗、语言、纹章和国歌的 2009 年第 24 号法律以及关于使用印度尼西亚语的 2019 年第 63 号总统条例(Perpres)("印度尼西亚 语法"),如果需要遵守印度尼西亚语法,双方将应任 何一方的要求立即将本完整协议翻译成印度尼西亚 语。印度尼西亚语版本应被视为在本完整协议生效日 执行。如果中文版本与印度尼西亚文版本有任何不一 致或冲突,应以中文版本为准。每一方放弃要求另一 方在没有印度尼西亚语版本的情况下宣布本完整协议 无效的权利。以下签署人特此承诺,他/她已阅读本完 整协议,理解其中文内容,并且本完整协议是在自由 和无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