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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和条件

1. 一般规定

a) 订购方”,系指中国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一家依照香港法律组建的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08号光大中心28楼的公司;

b) “提供方” 系指订单中列明的提供方或卖方。

2. 完整协议的架构

2.1 完整协议”构成如下:

(a) 本通用条款和条件(本通用条款”);

(b) 相关服务的服务条款;

(c) 相关服务的服务水平协议;及

(d) 相关服务的订单。

2.2 如第 2.1条所提及的任何文件中的任何条款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则在不一致的范围内,文件的优先级别以第2.1条所载的降序为准。

2.3 各完整协议构成各方间的独立协议。除本通用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外,违反各完整协议不应视为违反本通用条款。

2.4 为避免疑义,在遵守适用法律和适用隐私法律规定前提下,各完整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本通用条款)如与相关的订单、报价、订单确认函或规格中所含有或所提及的、或法律、交易惯例、做法或交易过程所默示的任何条款或条件不一致,则以各完整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本通用条款)为准。

3. 定义和解释

3.1 在本完整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

关联方”,就某公司而言,指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公司的、直接或间接受该公司控制的或直接或间接与该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公司;

完整协议”具有第2.1条所赋之含义;

适用法律”,就任何一方而言,指不时存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本地、全国、国际或其他性质的所有法律、法规、法令、条例、规定、规则、指令和指南,包括所有监管机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规定、标准、指南和建议。“适用”指适用于相关方、第三方提供商或关联方,或适用于相关义务;

适用隐私法律”指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所有适用数据保护法律、规则和法规;

工作日”指 在 (a) 义务履行地点;(b)签署订单的订购方相关关联方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如适用),除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日或常规假日以外的日子;

相关费用”指就订单所载相关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可包括下列各项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a) 一次性费用; (b) 月费;及 (c) 其他费用;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且就本完整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

长期中断”指(a)连续三(3)个月违反关于服务可用性的服务水平承诺;(b)在任何连续12个月的期间任何三(3)次违反关于服务可用性的服务水平承诺;或者(c连续三十(30)日服务不可用。为避免异议,上述导致长期中断的违反服务承诺并不包括因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违反。

 起始日”指本完整协议的最后一方签署相关服务订单之日;

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已书面指定为保密的、或应当视为保密的任何信息(无论其以何种方式传输或存储在何种媒介中),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一方和/或其关联方的业务、财产、资产、贸易惯例、商品/服务、开发成果、知识产权、知识诀窍、相关人员、客户和供应商有关的信息以及所有的个人和私有数据,包括本通用条款和各完整协议的条款和信息;

间接损失”指下列各项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a) 利润、使用、预期节约、营业额、业务机会、商誉损失、经济损失或数据丧失;和/或 (b) 非直接损失或损害、特殊、惩罚性或间接性损失;

控制”,就任何实体而言,指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实体具有常规表决权的50%或以上股本(或根据合同控制相关对象的管理层决定的同等权利)的普通法、实益或衡平法所有权(如非公司,或其他所有权权益),并且“控制”的同源术语应作相应定义;

数据主体”指个人数据相关的自然人;

 相关争议”具有第 22.1条所定义之含义;

 最终用户”指任何使用相关服务之人,或任何一方向其转售或转租相关服务之人,其中包括订购方;

不可抗力情形”指超出一方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自然灾害、严酷天气、爆炸、民变、劳动力短缺或劳动争议、恶意破坏、暴雨、暴风雨、恐怖主义行为或威胁、战争、军事行动、政府或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或其他电信运营商或管理机构或其他主管机构在内的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行为所导致的无法或延迟作为;

仲裁中心”具有第23.1(c) 条所赋之含义;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受偿方”具有第16.5条所赋之含义;

破产事件”指一方无力偿还其债务,或停止或威胁停止或中止支付其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债务,对其指定接管人、管理人或清盘人,或与其债权人达成或决议达成任何安排的情形;

知识产权”指;

(a) 专利、实用新型及发明权;

(b) 对专有技术、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享有之权利;

(c) 版权、精神权利、数据库权利、设计权和半导体拓扑权;

(d) 任何其他知识产权;以及

(e) 现在或将来存在的、与(a)-(d) 段中提及之权利具有同等或相似效果的所有权利或保护形式。

以上每一情形涉及:(i)全球任何地方;(ii)无论注册与否(对于以上任何情形,包括所有申请、申请权和要求优先权的权利);以及(iii)对于以上任何情形,包括所有分割案、连续案、部分连续案、再颁、延期、复审和续期,[但就本主服务协议及所有完整协议而言,不包括商标、服务标识、标识权、商号、表征权、假冒起诉权(包括与商标相关的商誉)、不正当竞争起诉权和域名权(除非另有规定)];

牌照”指由电信部门向一方颁发的电信网络业务牌照或其他类似牌照(视乎具体情形而定),或其他地方的其他相关部门向一方颁发的类似牌照;

 相关损失”指因违反完整协议下的任何义务而直接支付、遭受或发生的任何及所有损失、损害、责任、行动、法律程序、索赔、要求、费用、开支、收费、税款、关税、税费及报销单(包括在和解中合理支付的所有法律、专业及其他费用和金额);

相关网络”指用于提供和/或接受相关服务的通讯网络;

一次性费用”指订单所载的一次性而不是经常性的收费(包括安装费);

订单”指双方之间不时就各项具体相关服务所签订的订单;

其他费用”指在订单中所载的相关服务的除一次性费用和月费外的应付费用;

 另一方的保密信息” 具有第17.1条所赋之含义;

个人数据”指由于或涉及提供本完整协议项下相关服务而由提供方处理与经识别或可予识别自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经识别或可予识别自然人”是指可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参照尤其是某识别码(例如:姓名、识别号、位置数据、线上识别码)或通过参照特定于该自然人的身体、生理、遗传、心理、经济、文化或社会特征的一项或多项因素而可予以识别的人士),或者是根据适用隐私法律在订单中所定义的人士;

人数据违规事件”指导致意外或不法损毁、灭失、修改、擅自披露或取阅已传送、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安全违规事件;

 相关人员”指员工、高级职员、代理人、顾问、承包商、分包商及其员工、高级职员、代理人、顾问、承包商和分包商;

处理指涉及使用个人数据的或适用隐私法律就处理另行定义的任何活动。其包括对个人数据或个人数据集进行的任何操作或一套操作,不论是否以例如收集、记录、组织、构建、存储、改编或修改、检索、咨询、使用、通过传送、分发或其他方式披露、调整或整合、限制、删除或销毁等自动化方式进行。处理亦包括向第三方转移个人数据;

 互联点”指双方之间不时书面约定的互联点;

投入服务日期”具有服务条款所赋之含义;

月费”指订单所载相关服务的每月应付的经常性费用;

监管机构”指可不时对任何一方或电信服务的提供进行监管、监督和/或以其他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任何部委、有关部门、机关或机构;

监管许可”指牌照、命令、批准、同意、许可、认证和授权及任何监管机构的通知和批准,在各情形下,均与各方的任何监管机构相关;

代表”具有第17.1(a)条所赋之含义;

相关服务”指服务条款和/或订单中所述的服务,其中包括相关服务的订单中所载的服务信息;

服务起始日”指 (a) 在订单中约定的相关服务开始之日;或 (b) 根据本通用条款第12.2(a)条确定的日期,以两者中较迟发生者为准;

 服务费用减让”指服务条款、服务水平协议或者订单`中所载的服务费用减让;

服务信息”指订单中所载的与各项相关服务有关的服务信息;

服务初始期”指于订单中所载的, 将会提供相关服务的初始期限;

服务水平协议”指随附于订单,适用于某一相关服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费用减让的详细说明(如有);

服务水平”指服务水平协议所载的任何服务水平;

服务续约期”指于订单中所载的, 在服务初始期届满后, 相关服务将会继续被提供的一个延续期限;

服务条款”指随附于订单的、就某一项相关服务的详细说明及适用于其的具体服务条款和条件;

计费起始日”指下述两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a) 相关订单所载的计费起始日;或 (b)服务起始日;

系统”指任何一方所运营的任何电信系统或设备;

税款”指任何性质的所有税种、税负、关税、税赋、收费和扣缴,包括总收入税或净收入税、利润税或利得税及收入、销售、使用和/或职业税,包括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中央、地区或地方的增值税和其他供应税、所得税代缴和社会保障、国家健康保险及其他劳动相关税种、税负和缴款;

终止费”指在下表中所列相關的提前終止費金額:

服务初始期                

终止日期                

终止费=被终止的完整协议剩余服务初始期所对应的全部月费*下述比例                

12个月                 

1至第12 个月                

100%                

24个月                

1至第12 个月                

100%                

13至第 24个月                

75%                

36个月                

1至第12 个月                

100%                

13至第 24个月                

75%                

25至第 36个月                

50%                

 

 第三方”指并非完整协议一方,亦非完整协议一方的关联方的法律实体、公司或人;

第三方提供商”指向提供方提供服务使提供方能够向订购方提供全部或部分相关服务的任何第三方,或以提供方的名义向订购方提供构成相关服务之服务的任何第三方;及

流量”指任何名目的电信流量,包括但不限于用来表现(无论为人与人之间、物与物之间或人与物之间)任何事项的语言、音乐或其他声音、视觉图像、信号,但不包括用于驱动或控制机械或仪器的声音或视觉图像或信号形式的电信流量。

[转让知识产权”指以下知识产权:(i)提供方在向订购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或因提供方向订购方提供服务而由提供方或代提供方(包括提供方任何关联企业)创造或开发、或因提供服务而以其他方式产生的知识产权;或(ii) 存在于因提供方提供任何服务而开发、或以其他方式向订购方提供之任何材料(包括软件)中的知识产权。]

3.2 解释

在本完整协议中,除非出现相反意图,否则:

(a) 各项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影响本完整协议的解释;

(b) 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 凡提及单一性别的,包含所有性别;

(d) 凡提及任何法律的,包含该等法律的一切修订、修改、合并或重新颁布版本;

(e) 凡提及某份文件的,包含该份文件的不时修改或替代版本;

(f) 凡提及美元”,指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但是,如果双方约定本完整协议下的任何发票或支付采用美元以外货币,则为计算第16条项下所产生的责任之目的,该等金额应视为采用订购方合理确定的汇率兑换成美元;

(g) 凡提及一方”,指提供方或订购方(或如适用,其各自的关联方),凡提及双方”在各情形下系指订购方和提供方(或如适用,其各自的关联方);

(h) 凡提及”的: 

(i) 包括在工作日一词中的日,应指从午夜至临近次日午夜前的二十四小时周期;以及

(ii) 凡相关日恰逢非工作日的,应理解为指下一个工作日;

(i) 凡提及某日中的时间,指香港时间,除非服务条款或任何订单中具体规定为任何其他相关当地时间;以及

(j) 包括”一词后提及任何内容的,并不限制提及同样可能包括在内的其他任何内容;。

4. 完整协议的期限

4.1 除非依照本完整协议的条款提前终止,本完整协议应在起始日生效,并一直在服务初始期或服务续约期 (如适用)有效。

5. 相关服务的提供

5.1 相关服务可由订购方向提供方(或通过其关联方) 购买, 而订单应由相关的主体签署。就该订单及其相关的完整协议而言, 任何引用到 “订购方”、“提供方”、“双方”或 “一方”的词汇时,  应该相应地理解为是指签署该订单的主体。

5.2  提供方应于订购方发出每一订单后[72]小时内向订购方确认收悉根据本通用条款发出的每份订单。每项确认书均必须就接受订单作出确认且附上有正式签署的订单,或者(仅在本第5.2条允许的情况下)告知订购方提供方拒绝该订单以及该拒绝的依据。提供方仅在其不愿接受适用订单中对本通用条款中条款及条件作出补充的任何条款或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拒绝订单。如果提供方未能在本第5.2条首句载列的时间内发出确认,或另行根据该订单开始履行,则将被视为已接受订单并同意其条款。订购方可在提供方接受订单前的任何时候撤回订单。如果提供方变更订单的条款,订购方有权拒绝变更后的订单并撤回该订单。

5.3 各份订单一旦经双方签字,应构成该项相关服务的独立完整协议。

5.4 一经双方签署相关服务的订单,依照相关服务的相关完整协议(包括本本通用条款、订单、服务条款和服务水平协议)所载或所提及的期限、相关费用及条款,提供方应(直接或通过其关联方或第三方提供商间接)向订购方提供相关服务,并且订购方同意从提供方取得相关服务。

5.5 为避免疑义,提供方在遵守适用法律规定前提下,可将相关服务的全部或其中部分分包给其关联方或第三方提供商,但提供方依然始终对其履行各完整协议下的义务负有主要责任

5.6 提供方同意对其关联方和第三方提供商在本完整协议项下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订购方可根据本完整协议要求任何或所有提供方及/或其关联方及第三方提供商提供任何及所有可获得的救济。

6. 相关服务的提供和使用

6.1 提供方:

(a) 应根据完整协议的条款向订购方提供相关服务;

(b) 同意在完整协议下提供给订购方的相关服务应在非排他性基础上提供;

(c) 应根据服务条款及服务水平协议实施各项相关服务的服务水平、中断(计划内或计划外), 维护及其他运营事宜的相关流程和工作标准;

(d) 如有可能,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订购方任何计划内中断;

(e) 如果相关服务中断或中止,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在实际可行前提下给予订购方尽可能长的通知期,并以最少延误尽快恢复相关服务的正常运行;

(f) 应保持订购方知悉最新的、负责订购方关于相关服务的查询 (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相关信息及公共网络访问方式)的相关人员联系清单;

(g) 应遵守与相关服务的提供有关的适用法律; 及

(h) 应确保于期限内, 持有所有为提供相关服务及履行其于所有完整协议项下的义务而需要、且有效的监管许可。

6.2 各方:

(a) 应尽其合理努力商定相关网络的参数、测试流程(如有)及相关服务实施安排,具体详情应分别形成文件;

(b) 应根据双方之间可能不时约定的数量运行其系统与另一方系统之间的线路;及

(c) 除任何完整协议中可能另有约定外,同意自负开支和费用负责:

(i) 在双方约定的互联点提供其自身的系统接驳至另一方的系统所需的设施和线路;

(ii) 提供将相关服务提供到互联点所必需的所有交换机及相关网络的其他设备和系统;

(iii) 在互联点己方一端提供、安装、测试、运行并维护所有设备;并

(iv) 根据其不时的容量预测电流,将其流量从交换机传输到双方商定的互联点所规定的当地传输容量的费用。

6.3 订购方:

(a) 须遵守使用与相关服务有关的适用法律;

(b) 须确保其具有使用、转售、再供应或转租(视乎具体情形而定)相关服务所需的一切必要监管许可;并

(c) 仅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任何最终用户转售各项相关服务,并且如其转售任何相关服务,将单方负责处理最终用户的账单、故障报告及其他与相关服务有关的投诉或询问,并且任何转售不得解除订购方在任何完整协议项下的义务。

7. 定价和账单

7.1 作为提供方提供相关服务的对价,订购方应根据相关完整协议就各项相关服务支付下列相关费用:

(a) 一次性收费;

(b) 月费;和/或

(c) 其他相关费用。

7.2 除非于订单中另作同意, 否则提供方将就下列各项开具账单:

(a) 在提供方签署相关服务的订单后,提前开具一次性收费账单;

(b) 按月提前出具月费账单,并可在计费起始日出具首张账单,但是:

(i) 如果计费起始日发生的日子并非某个日历月的第一天,则首笔月费应减少至相当于上述日历月在计费起始日后(包含计费起始日)的剩余天数乘以月费三十分之一(1/30)的金额;及

(ii) 如果相关服务并不是在某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届满或终止的,则该相关服务最后一笔月费为按下述方式计算的金额:

[自上述日历月的第一天起至相关服务的届满或终止日(含首尾两天)止的天数乘以][每月月费三十分之一(1/30];及

(c) 在费用发生月之后的月初递延收取的其他费用的账单。

7.3 在遵守第9条规定前提下,订购方须遵守下列规定全额支付所有账单:

(a) 在账单日起三十(30)日内;及

(b) 以订单中规定的货币。

7.4 提供方向订购方承诺,在订购方不时要求的情况下,及时向订购方提供使订购方能够履行其在任何完整协议下义务或为验证任何完整协议下收取的任何相关费用而可能合理要求的信息和协助。

7.5 完整协议中提及的所有钱款以订单确定的货币计价,并且完整协议下的所有财务交易须以订单确定的货币结算。

7.6 订购方负责向其自己的最终用户出具账单,并可自行酌情决定其向终端客户提供的相关服务的费用及条件和条款。订购方应负责支付提供方出具的每份账单,无论最终用户是否已支付其使用相关服务的费用。

8. 税款

8.1 相关费用包含相关税务机关就本完整协议项下应付金额所征收的所有适用的税款(但任何一方的所得税除外),无论其在本完整协议签订之日就存在的还是此后生效的。服务的提供方将支付或以其他形式承担该完整协议项下的,为提供相关服务或履行提供方的其他义务而需支付税款。

8.2 如果订购方根据所有与相关服务有关的适用法律的规定,从任何完整协议下的任何应付款项中需要代扣或代缴任何税款,则尽管该完整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订购方在支付该完整协议项下相关费用(或其他费用,包括罚息)时,有权利行使相应代扣代缴义务,订购方不必向提供方支付的总金额增加或以其他形式向提供方补偿上述任何代扣代缴税款,提供方所收到的金额为相关费用在代扣代缴税款后余下的金额。

8.3 各方承诺, 将按另一方不时提出的要求, 及时提供另一方为履行其于完整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为核实其项下所征收的相关费用而合理地需要的数据及协助。

9. 账单争议

9.1 如果订购方对任何账单内的任何项目有合理争议(账单争议”),则订购方应:

(a) 在相关账单的账单支付日前支付已开具账单的相关费用中无争议的部分,不得作出任何抵消、抵扣、预扣、限制或施加任何条件;

(b) 在收到账单之日起三十(30)个-自然日, 以书面,方式通知提供方说明以下与争议金额相关的事项, (i) 账单编号;(ii) 争议金额;(iii) 相关金额存在争议的具体原因;以及 (iv) 相关 证明文件;并

(c) 有权暂缓支付争议金额直至相关的账单争议依据本第9条得以解决。

9.2 如有账单争议,双方应在收到账单争议通知进行调查,尽其合理努力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解决有争议的金额。如果双方无法在一段合理时间过后非正式地 (诚意以书面形式)解决账单争议,则各有方有权按第23 (争议解决) 提交相关争议作解决。

9.3 在账单争议解决后,调整额(如有)将适用于订购方支付下一个月账单。

10. 互联、相关服务和服务水平

10.1 经双方约定,双方可以其不时约定的方式,在互联点将其各自的系统连接起来并保持连接。

10.2 各方进一步同意自负成本和费用将其系统的流量转移至另一方的系统,并依照某一完整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提供相关服务。

10.3 提供方同意根据服务水平提供任何相关服务。如果提供方未能达到任何服务水平,提供方须向订购方支付服务费用减让。

11. 运营和商务事宜

11.1 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在任何完整协议下的电信服务、电话接驳或传输的流量的安全性承担责任。任何一方对该等通信、连接或流量的安全性均不负有任何责任,亦未做出任何陈述或保证。

11.2 各方自行负责其系统的安全运营,并应在其操作并执行任何完整协议过程中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确保其系统不会:

(a) 对另一方的相关人员或最终用户的安全及健康带来危险;或

(b) 损害、干扰另一方系统的运行或使其恶化。

11.3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另一方的全部或部分系统上安装的设备进行维护或维修。各方应遵守另一方为使任何完整协议生效而就该等设备做出的任何及所有必要的合理指示。

11.4 一方就任何完整协议而提供的所有设施和设备应始终是该方的财产,并构成该方系统的一部分。

11.5 双方就相关服务的开展和提供所适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方法,须符合所有适用法律的规定,包括任何相关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建议书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

12. 验收和测试

12.1 在相关服务的订单签署后,提供方应在相关服务视为准备就绪可投入使用时立刻书面通知订购方。除非双方之间另有约定,否则订购方从上述通知之日起有十四(14)日时间(“测试阶段”)自负成本和费用测试相关服务,并且订购方应在测试阶段内通知提供方相关服务是否实质性不符合服务条款、服务水平协议和/或某一订单所载的相关技术规格。

12.2 如果:

(a) 提供方未在测试阶段内或结束后收到订购方的任何书面通知,则应视为订购方接受了相关服务,并且服务起始日”应为测试阶段届满的翌日,而提供方应在该日向订购方提供相关服务可用通知;或

(b) 提供方在测试阶段内或届满前收到订购方的实质性不符合通知,则提供方应及时自负成本和费用采取必需的合理行动,纠正及补救相关服务的任何该等不符合之处,并应在纠正后通知订购方新的服务起始日。

13. 遵守适用法律和监管许可

13.1 各方应确保:

(a) 其取得其履行在某一完整协议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所有监管许可,并维持其效力;

(b) 其遵守并始终遵守所有相关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其所在司法管辖区相关电信法律所授予的任何适用的监管许可;且

(c) 其依照适用的监管许可提供和/或使用相关服务,并且不得为任何非法或未经授权的目的而使用相关服务。

13.2 如果一方不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或未取得必要的监管许可,则另一方不应对其未能遵守其在某一完整协议下的义务而承担任何责任。

13.3 对于因一方未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或未取得必要的监管许可而导致另一方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费用和开支,该方同意赔偿另一方并使另一方始终获得充分赔偿。

14. 相关服务的中止

14.1 在下列情形下,提供方可随时中止向订购方提供各项相关服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a) 提供方有权依据能归因于订购方所导致的原因, 终止相关完整协议;

(b) 提供方有理由认为且有充分证据表明,订购方或其客户或终端客户对该项相关服务的任何滥用或不端行为对提供方的相关网络、设施或其他财产造成实质性损害;

(c) 提供方有义务作出相关行动以遵守适用法律或政府、紧急服务组织或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命令、指示或要求;

(d) 提供方有理由认为且有充分证据表明,如不中止相关服务将对人身或设备造成威胁;或

(e) 提供方由于任何计划外中断或超出提供方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而需要修理其相关网络或网络设备的故障。

14.2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在合理可行情况下,提供方将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订购方其中止任何相关服务的意向。在切实无法合理作出该提前通知情况下,提供方将在合理可行前提下尽快通知订购方相关服务中止。

14.3 在某项相关服务根据第14.1(c)14.1(d) 14.1(e)条中止的情况下,提供方应尽其合理努力尽量减少中止,并应确保中止期间保持在情况所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并且订购方无义务支付中止期间内相关服务的月费。

15. 终止

有因终止

15.1 如果一方实质性违反相关完整协议下的条款, 条件, 陈述,承诺或保证(视乎具体情形而定),并且该违约行为并未在违约一方收到要求补救的通知后三十(30)日内加以补救,则另一方可终止相关完整协议。

15.2 如果发生长期中断的情形,订购方有权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提供方而终止相关完整协议。

任意终止

15.3 在届时的服务初始期或服务续约期 (视乎具体情形而定) 届满之前,  订购方可经向提供方发出三十(30)天书面通知后, 任意终止一份完整协议。

因破产终止

15.4 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遭遇破产事件时通知另一方而立刻终止任何及所有完整协议。

因不可抗力情形终止

15.5 如果不可抗力情形已妨碍某一完整协议的履行,或令对方无法履行其在某一完整协议下的义务持续超过20个工作日的,任何一方可终止该完整协议。

因控制权变更终止

15.6 如果任何人取得或同意取得另一方的控制权,则任何一方(“有权方”)可经通知该另一方而立刻终止完整协议及任何或所有完整协议,并无需进一步承担责任。为避免疑义,控制变更事件包括下列事件

(a) 通过单笔或系列相关交易发生控制权变更;

(b) 另一方的所有或实质性所有资产被任何第三方收购;

(c) 另一方与其他实体合并,或并入其他实体形成新的实体;或

(d) 另一方通过剥离、公开发行或出售予第三方的方式处置其负责提供相关服务的部门,

在上述情形下,另一方应尽快通知有权方任何引发有权方根据第15.6条享有终止权的收购或收购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在遵守适用法律规定前提下),在引发该权利的协议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通知有权方。

因监管原因终止

15.7 在下列情形下,任何一方可立刻终止任何或所有完整协议:

(a) 任何适用法律有此规定;

(b) 任何适用法律和/或任何适用隐私法律变更,可能导致提供方履行其在任何完整协议下的义务的能力被禁止或限制,或导致任何完整协议或其项下的任何主要义务无法强制执行或与适用法律和/或任何适用隐私法律相悖;

(c) 任何适用的监管机构要求终止该完整协议;或

(d) 根据完整协议(就提供方而言)提供的相关服务、或(就订购方而言)使用或转售相关服务所需要的监管许可, 非因该监管许可持有方的过错而被吊销、撤销、中止或届满。   

需要终止通知

15.8 即使本完整协议有任何相反规定,除非提供方首先签署及以订购方指定的格式和相关完整协议规定的方式向订购方送达要求的终止通知列明(其中包括)相关信息(包括详述终止事件、该事件发生的日期、提供方所依赖的相关终止条款、将予终止的相关服务和完整协议以及终止日期),否则提供方不得终止完整协议。

终止费

15.9 如果某完整协议因下述情况被终止:

(i) 被提供方根据第15.1, 15.4或15.6条终止;或

(j) 被订购方根据第15.3条终止某一完整协议。

则除了根据第15.9(b)条支付任何未付费用以外,订购方还必须向提供方支付终止费。

终止的后果

15.10 某一完整协议(视乎具体情形而定)一旦届满或经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终止:

(a) 经一方要求,另一方须将该方的所有保密信息予以销毁,或归还给该方;

(b) 受制于第9 (账单争议) , 订购方须支付全部未付的相关费用及尚未支付的账单;

(c) 在某一完整协议终止的情况下:

(i) 所有其他完整协议应继续全面有效,除非且直到该等完整协议本身被终止;且

(ii) 双方将及时向对方归还任何为对方及其关联方或第三方提供商所有的、为该完整协议而提供给该方的设备及其他财产;

(d) 一方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及

(e) 终止后,第6, 15.9,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和 26.16条将继续有效。

16. 责任限制

16.1 在不违反第16.2条和第16.4条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提供方就下列各项而遭受的或发生的相关损失,订购方对提供方承担的最大责任(不论是合同或侵权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出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所致))为就某一完整协议下的各项相关服务而言,应以在该完整协议服务初始期中订购方根据该完整协议所支付的全部金额总额的100%为限,但是,如果双方就该完整协议商定了服务续约期,则订购方对提供 方就完整协议下的各项相关服务而遭受的或发生的相关损失所承担的最大责任应以在该完整协议服务续约期中订购方根据该完整协议所支付的全部金额的100%为限。

16.2 任何完整协议中的任何规定不应限制或排除任何一方对下列各项引发的任何相关损失的责任:

(a) 疏忽所致的人员伤亡;

(b) 欺诈性虚假陈述或欺诈;

(c) 违反第1719条;或

(d) 在适用法律项下不得限制或排除的任何其他责任。

16.3 在遵守第16.2条规定前提下,任何一方均不根据或就任何完整协议而对任何间接损失负责(不论是合同或侵权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出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所致))。

16.4 一方对另一方在第16.5条下的相关损失所承担的责任,不受上文第16.1条的限制。

16.5 对于一方(受偿方”)因下列原因而遭受或发生的任何相关损失,另一方应赔偿:

(a) 受偿方相关人员的人员伤亡;和/或

(b) 受偿方的有形财产受损,

前提是上述损失系赔偿方在某一完整协议(视乎具体情形而定)项下的疏忽直接所致。

16.6 除完整协议明确所载者外,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提供方在履行本完整协议过程中有义务行使合格电信运营商的合理技能和审慎。

17. 保密

17.1 各方应:

(a) 对另一方及其高级职员、员工、代表、关联方及任何第三方提供商(统称为其代表”)的所有保密信息(包括任何完整协议的存在这一事实)(“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应促使其代表对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b) 对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采用该方为避免其自己的保密信息遭受未经授权披露而通常采用的同等审慎程度(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逊于合理的审慎标准);

(c) 其自身并应促使其代表仅在履行其在任何完整协议下的义务中使用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并且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不得进一步披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且

(d) 仅向其代表披露其履行任何完整协议下的义务所严格需要的另一方的保密信息。

17.2 本第17条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任何信息:

(a) 根据下列各项规定而披露的信息:

(i) 适用法律和适用隐私法律;

(ii) 对披露方具有权限的任何监管机构的要求或建议;或

(iii) 任何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的规则,

但是,在上述各情形下,披露方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其披露要求,并配合另一方为避免或限制披露而采取的合理行动和要求;

(b) 在另一方或其关联方披露时,接受该信息一方具有保密义务早已获得该信息;

(c) 在披露之时早已为公共所知的信息,但因违反任何完整协议所致者除外;

(d) 未经接触另一方或其任何关联方的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或

(e) 为某一完整协议或根据任何完整协议签订的任何其他文件引起的任何仲裁或司法程序之目的而披露的信息。

17.3 本第17条的任何规定并不限制任何一方:

(a) 向其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审计师及银行披露任何完整协议或任何保密信息;或

(b) 向任何经许可的完整协议受让方披露存在任何完整协议这一事实以及任何完整协议的条款和标的,

但是,在上述各情形下,披露须在不逊于本第17条所载保密条款的严格程度的保密条款下做出。

18. 保证

18.1 各方向另一方陈述、保证并承诺如下:

(a) 该方根据适用法律有效组建并正式登记,有权开展其在起始日所开展的业务;

(b) 各完整协议一经签署,对其缔约一方构成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应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c) 各完整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并不违反任何对该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承诺、判决或法院令的条款;

(d) 该方具有达成并履行其在各完整协议下义务的权力、行事能力和权限;且

(e) 不存在任何可能对各方签署各完整协议或履行其在各完整协议下的义务能力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待决、可能或拟定索赔、诉讼、法律程序、仲裁、调查或重大争议。

19. 数据隐私

19.1 为本第19条之目的,各完整协议中未定义的任何术语和表述应具有适用隐私法律中规定的含义。

19.2 19.3条的规定应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a) 提供方被要求在提供相关服务时代表订购方(作为数据控制方或数据用户或同等身份)处理个人数据;及

(b) 对于相关处理活动, 适用隐私法律有所规定。

19.3 受限于第19.2条的规定,双方确认,就各完整协议项下处理的所有个人数据而言,订购方为数据控制方或数据用户(或同等身份),提供方为数据处理方(或同等身份)。提供方应:

(a) 根据各完整协议并仅根据订购方的记录在案的书面指示, 仅代表订购方处理该等个人数据,且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该等个人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订购方对该等个人数据的任何识别以及该等个人数据的相关性质)、使用或为任何其他目的以任何其他形式来处理该等个人数据;

(b) 关于从欧洲经济区内部向欧洲经济区之外、英国或国际组织转移个人数据, 若提供方须遵守适用法律及/或适用隐私法律下任何个人数据转移的要求, 而这些要求是订购方也需要遵守的, 则提供方应在进行任何跨境数据转移活动之前, 及时将该等法律要求告知订购方;

(c) 在开始任何处理活动之前,如果提供方合理地认为订购方向提供方发出的任何指示违反了任何适用隐私法律,应通知订购方;

(d) 确保提供方的所有员工和分包商都被授权处理个人数据,且他们:

(i) 就该等个人数据承担有约束力的保密义务;及

(ii) 仅根据订购方的指示处理该等个人数据(除非适用法律及/或适用隐私法律另有要求);

(e) 在考虑技术发展水平程度、实施成本、处理的性质、范围、背景和目的,以及个人数据的性质对数据主体可能产生的风险的情况后,实施经订购方审核及批准的适当技术和组织措施,以避免遭到未经授权或违法处理个人数据的风险, 及个人数据的意外损失或损毁, 相关措施应该跟前述风险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需予以保护的数据的性质互为恰当, 且应涵盖能确保与风险相适应的安全水平,包括在适当范围内考虑:

(i) 个人数据的假名和加密;

(ii) 确保处理系统和服务的持续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弹性的能力;

(iii) 出现物理或技术事故时,及时恢复个人数据可获得性和可访问性的能力;及

(iv) 定期测试、评估和评定为保证处理安全而采取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的有效性的流程;

(f) 仅在以下任一情况下聘用另一处理机构: 

(i) 根据第25.11条(转让和分包)获允许或作为提供方的关联方;或

(ii) 经订购方事先特别书面授权(且订购方特此承认并授权在起始日之前向订购方提供的服务中涉及的对任何处理机构的聘用,但前提是,该等服务在实质上等同于相关服务),

而且在每种情况下,提供方及相关数据处理机构均通过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独立书面协议,将与本第19条中规定的数据保护义务相同的义务施加予该数据处理机构,但前提是,如果该数据处理机构未履行其数据保护义务,提供方仍应就该数据处理机构义务的履行向订购方承担全部责任;

(g) 在每种情况下,按订购方的合理要求:

(i) 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协助订购方,回应数据主体在适用隐私法律项下提出的访问、更正、删除或携带个人数据,或对其个人数据的处理进行限制或对处理提出异议的要求;

(ii) 协助订购方确保遵守订购方在适用隐私法律项下的安全、数据泄露通知、隐私影响评估和监督机构咨询义务,同时考虑到处理的性质和提供方可获得的信息;

(iii) 在知悉个人数据违规事件后相应通知订购方, 不应延迟;

(iv) 在结束提供相关服务时,删除或向订购方退还所有个人数据和现有副本(除非适用法律及/或适用隐私法律要求提供方保留个人数据),但前提是,如果订购方在结束提供相关服务时未提供指示予提供方,则提供方应在适用隐私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多个法定保留期届满时删除相关数据;及

(v) 向订购方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允许并协助订购方或订购方委任的审计师所进行审计和检查,前提是,此为提供方能证明订购方已根据各完整协议遵守适用隐私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所需。

19.4 订购方应遵守适用隐私法律的所有适用要求,并确保其拥有必要的法律理据以便能够在各完整协议的期限内和目的范围内, 确保可以合法地处理及向提供方转让个人数据。

19.5 提供方确认及同意将填妥本通用条款附录1(数据处理附录)载明提供方在各完整协议项下进行的数据处理的性质和目的,以及个人数据的类别和个人数据所包含数据主体的类别, 并将之加入到订单作为附件。

19.6 如果适用隐私法律要求双方就各完整协议拟议的个人数据处理订立数据处理协议,双方应诚信协商并达成适当协议。

20. 制裁和出口管制

20.1 各方陈述、保证并承诺,该方不得开展有合理可能导致违反任何适用于本主服务协议下的各方或活动的相关制裁的协议、安排、做法或行为。各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为第15.1条之目的,一方如未遵守本款规定,应构成对完整协议不可补救的实质性违约。

20.2 即使有任何其他规定,各方均无需根据本主服务协议采取任何构成违反相关制裁的行为,或有合理可能使任何一方面临被指定为被制裁对象的风险的行为。

如果在本主服务协议有效期内,任何政府机构颁布任何法律或法规、施加任何要求或限制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且根据订购方的自行判断认定该政府机构的相关行动导致订购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订购方有权根据第 15.7 条单方面终止本主服务协议。

20.3 提供方陈述、保证并承诺如下:

如果根据任何完整协议或谅解书转移或提供给订购方的任何物品由于其来源、内容或生产方式使其受美国《出口管理条例》或任何其他出口管制条例或许可制度的管辖,则提供方将向订购方提供美国分类(出口管制分类号,英文为ECCN)和订购方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出口管制信息

20.4 为本第20条之目的,“相关制裁”指:

(a) 根据任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实施的联合国制裁;

(b)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工业和安全局(“BIS”)、其他美国财政部或商务部下属机构、或美国国务院管理的美国制裁及出口管制;

(c) 根据共同立场通过的欧盟理事会或委员会规则或决定,为进一步实施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而通过的欧盟限制措施;

(d) 英国财政部、出口管制机构或英国的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部门管理的英国制裁;

(e) 中国商务部、外交部和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或部门管理的中国制裁和出口管制;

(f) 适用于任何一方或本协议下任何活动的任何其他经济制裁或出口管制法律法规。.

21. 合乎道德的业务惯例/反贿赂

21.1 各方陈述、保证并承诺,该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国有企业、政党(或政治职务候选人)、私有实体或上述实体的任何员工、高级职员或代表做出或许诺做出任何在所有与反贿赂相关的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英国《贿赂法》、香港《防止贿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构成贿赂、回扣或非法支付的支付或馈赠。

21.2 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一般性原则前提下,各方进一步陈述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该方均不得就完整协议下提供/或收到的相关服务,为影响某人的行为或决定,为取得或保留业务,或为取得不正当竞争优势,而要求、促使或授权任何第三方要求或促使任何贿赂、回扣或非法支付。各方同意遵守所有与反贿赂相关的适用法律,并进一步同意,为第15.1条之目的,一方不遵守本条规定应构成对完整协议无法补救的实质性违约。

22. 竞争法

22.1 各方陈述、保证并承诺,该方不得做出任何等同于违背所有相关竞争法(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反垄断法和相关法规)下禁止行为的协议、安排、做法或行动。各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为第15.1 之目的,一方不遵守本条规定,应构成对完整协议无法补救的实质性违约。

22.2 为本条之目的,竞争法”指任何司法管辖区管辖个人或公司的限制性或其他反竞争安排或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卡特尔、定价、转售定价、市场瓜分、串通投标)、限制支配性或垄断性市场地位及控制收购或合并的全国性直接有效的法律。

23. 争议解决

23.1 因本完整协议(包括其存续、有效性、解释、履行、违约或终止)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异议或索赔,或与因其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非合同义务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争议”)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中心”),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予以最终解决。 

23.2 本仲裁条款适用香港法律,仲裁地点为香港。仲裁程序以中文进行。

23.3 尽管有第23.123.223.3条的规定,本完整协议的任何规定并不妨碍任何一方在需执行其在本完整协议下的权利时,向任何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寻求紧急临时救济。为此,任一方不可撤销地同意,香港的法院对上述申请具有非排他性管辖权。

24. 法律文书送达代理人

24.1 提供方应始终在香港法律程序或与本完整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法律程序过程中聘请法律文书以及任何其他文件送达代理人。上述代理人的称号及地址应该在相关订单中列明,且送达该等代理人届时地址的任何赔偿申请书、判决或其他法律程序通知将被视为有效送达提供方。提供方不可撤销地承诺不会撤销上述代理人的代理权,且如订购方出于任何原因要求提供方撤销代理权,提供方应立即聘请地址位于香港的另一名代理人,并告知订购方。如提供方在订购方提出上述要求后未能聘请另一名代理人,订购方应有权立即代表提供方聘请一名代理人,相关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25. 其他规定

知识产权

25.1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该同意),任何方均无权在任何市场营销、推广或者广告材料或活动中使用另一方或其关联方的商标、服务标识、公司、业务商号, 或以其他方式提及另一方。

 25.2在不违反第25.4条规定前提下,在双方之间,,提供方应拥有与提供服务相关之所有知识产权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利益。

 25.3在不影响第25.4条情况下,对于以下知识产权,提供方授予订购方   全球范围内免版税、非独家、不可转让(根据第24.9条对本主服务协议转让的情况除外)、可进行分许可的许可:

(a)   提供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拥有的所有知识产权;以及

(b)   提供方在向订购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或因其向订购方提供服务而使用、依赖或向订购方提供的、或存在于提供方因提供任何服务而为订购方获得、或促使为订购方开发之任何材料(包括软件)中的知识产权,

前提是该些知识产权为订购方根据相关协议于服务初始期或任何服务续约期间获得服务所必需、或为订购方获得服务之目的。

 25.4 提供方特此将提供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拥有之所有转让性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让渡给订购方(若适用,通过转让将来权利方式)、或促使上述转让于以下较晚时间自动生效:(i)适用服务提供之时;或(ii)每一该等知识产权形成之时,该等转让将自动生效,无需订购方采取任何行动、进行任何选择或发布任何通知。

 25.5提供方应采取并实施、或安排采取并实施订购方认为对优化第25.4条项下转让性知识产权之权利、所有权和利益所必需或合理的任何必要行动、文件或事项。

 25.6提供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豁免、并促使所有相关个人豁免(受益方为订购方及其被许可人、分被许可人和受让人或所有权继承人)提供方根据在全球任何地方不时生效之适用法律于现在或未来可能享有之所有精神权利(以及在全球任何地方之任何类似权利)。

 25.7提供方应赔偿订购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发生的、因第三方申索或诉讼(即根据第25.3条许可给订购方之任何知识产权、或根据第25.4条让渡给订购方之转让性知识产权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就本第25.7条而言,包括商标、服务标识、标识权、商号、表征权、以及假冒起诉权(包括与商标相关的商誉)、不正当竞争起诉权,在每一情况下,无论是在合同、侵权或其他方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赔偿、负债或费用(每一情况下,无论何种性质),并应使订购方(及其关联公司)免于受到该等任何损失、损害赔偿、负债或费用之损害。

25.8不可抗力

(a) 在不防碍第15.5条的终止权利的前提下, 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情形而延迟履行或无法履行其在某一完整协议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并不构成对该完整协议的违约,亦无须对该延迟或无法履约承担责任。在上述情形下,履行受影响义务的时间将相应延长,时长相当于不可抗力情形导致的延迟时间。

(b) 被妨碍履行其义务的一方应在获悉该事件后七 (7)个工作日内, 将不可抗力情形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受影响方未能在前述时限内将发生不可抗力情形通知另一方,则该方于其后应无权将该事件视为不可抗力情形, 而作为未履行的理由。如果双方均知悉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情形无法通知另一方,则此义务不适用。

25.9通知

(a) 根据某一完整协议发出的或与之相关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发送至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开头所载的或根据本第25.3条另行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地址。任何通知在下列情况下应为正式送达:

(i) 如该通知由专人交付,则一经交付视为送达;

(ii) 如该通知由预付邮资或挂号信寄送,则为寄出后四十八(48)小时视为送达;

(iii) 如该通知由商业快递交付,则为快递送货签收单签字当日当时视为送达;或

(iv) 在遵守第25.3(b) 条规定且该通知的复本已根据第25.3(a)(ii)条的规定通过邮寄发送的前提下,如该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则传输之时视为送达,但是如果该通知是收件人所在地17:00后发送的,则应视为已于收件人所在地的下一个工作日送达

(b) 订购方确认并同意,提供方就验收测试、服务水平和服务费用减让所出具的通知,将仅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并且对于任何该等通知,提供方无须根据第25.3(a)(iv)条邮寄通知复本以示正式送达。

25.10变更

除某一完整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完整协议的任何变更唯有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25.11转让和分包

在遵守第5.5条规定前提下,各完整协议仅适用于双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在某一完整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加以转让、替换、让渡、抵押、设置担保、分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任何违背本条规定的权利或责任的转让企图,应为无效。

25.12完整协议

所有完整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就其标的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替代并取消双方之间之前就完整协议标的所做出的书面或口头草稿、协议、安排及谅解。

25.13可分割性

(a) 如果任何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机构认定某一完整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任何条款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或该部分在所需范围内视为被删除,并且完整协议(视乎具体情形而定)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执行性不应受到影响。

(b) 某一完整协议如有任何无效、不可执行或不合法的条款因其中部分被删除而有效、可执行或合法,则双方应诚意磋商修订该条款,以便其经修订后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双方的原本商业意图。

25.14弃权

一方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根据某一完整协议或法律提供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并不构成其对该项或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弃权,亦不影响或限制其进一步行使该项或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该方单次或部分行使该项权利或救济并不影响或限制其进一步行使该项或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对某一完整协议下任何权利或救济的弃权,唯有采取书面方式方为有效。

25.15第三方权利

非任何完整协议主体之人无权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第623章)等法律强制执行该完整协议的任何条款。

25.16非排他安排

任何完整协议中的规定并不削弱、限制或影响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签订类似协议或以其他方式相互竞争。

25.17不构成合伙或代理关系

任何完整协议中的规定无意或不应视为在双方之间形成任何合伙或合资关系,或使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授权一方为另一方或以另一方名义做出或达成任何承诺。

25.18进一步保证

为使各完整协议全面生效,各方自身应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任何必需的第三方签署并交付合理所需的文件,并从事合理所需的事项。

25.19副本及电子签名

(a) 完整协议(包括每一订单、服务条款和服务水平协议)可签署若干份,每一份经签署后构成原件副本,共同构成同一份完整协议。

(b) 为本完整协议生效之目的(包括每一订单、服务条款和服务水平协议),

(i) 签字页扫描件或传真件应视为与原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

(ii) 各方同意,本完整协议生效之目的(包括每一订单、服务条款和服务水平协议)可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而且在符合适用法律的上述文件中所示的任何电子签名应被视为原有签名。

25.20语言

(a) 本通用条款及每一完整协议以中文写就。如本通用条款或任一完整协议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以中文版本为准。

(b) 在本通用条款及每一完整协议项下出具的通知应为中文。所有其他在本通用条款及每一完整协议项下提供的文件均应为中文,或者伴有中文翻译。如该些文件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以中文版本为准。

25.21公告/名称使用

任何一方:

(a) 不得就某一完整协议或双方在某一完整协议下的关系发布公告或新闻稿,但是适用法律、任何监管机构另行规定,或者双方另行书面协议约定者除外;或

(b)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无故拒绝),不得在任何推广或广告资料、声明、文件、新闻稿或广播中使用另一方的名称、标识、商号、服务标识、商标或印刷资料。

25.22 管辖法律

完整协议及在完整协议项下签订的所有文件(包括每一订单、服务条款和服务水平协议)应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和执行。

 


附录1

数据处理附录

1. 标的、性质及目的

处理的内容及处理目的如下:

[指示: 本项需要按每一个案的情况填入相关服务的概括情形 – 例如: “为向客户提供移动语音服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期限

处理数据的期限,应与[*]项下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限相同。

 

3. 个人类型

所处理的个人数据涉及以下个人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个人数据的类别

所处理的个人数据由以下类型构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特别类型个人数据的种类

所处理的特别类型个人数据包括以下种类:

[指示: 由提供方为提供相关服务而收集的、尤为敏感的个人数据类型应在本项中列出, 例如: 关于个人种族、种族起源、政治、宗教、工会会藉、遗传、生物识别 (用于身份识别目的) 、健康状况、性生活、或性取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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